广东 校友会章程

发布者:校友会发布时间:2021-05-26浏览次数:792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广东 校友会, 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英文缩略名:AASCAU

第二条 本会是由 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与校友、校友与母校、校友会与各校友组织之间的联络,服务广大校友;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互相策励,团结合作,为母校建设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13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和服务广大校友,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交流;

(二)支持校友为母校发展、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三)指导各类校友组织的发展建设;

(四)构建校友网络,通过刊物以及新媒体宣传母校和校友的成就;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明确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十条 本会会员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会员的个人需为户籍地在广东省内或在广东省内工作、生活的人员。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申请加入本会者,经本会办理登记,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 (包括 的前身中山大学农学院、岭南大学农学院、广西大学农学院畜牧兽医系、华南农学院及其各地分院、分教部、广东林学院、中南林学院(1963—1970)部分和广东农林学院)的毕业生、肄业生(包括研究生、本专科生、进修生)

(二)中央农业管理干部学院 分院、广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培训部的历届学员及成人教育(含夜大、函授、证书班、 自学考试班、培训、刊授等)的毕()业学员;

(三)在 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四)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 查阅本会章程、会议记录、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 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支持母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和发展;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名誉职务、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爱国爱校;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及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决定与校友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半数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

第四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秘书长担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本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及校友中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六)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国内外校友和有关单位捐赠;

(二) 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六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六十八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时,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523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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