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办〔2016〕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高水平大学建设部署和要求,强化校级研究机构对学科发展的支撑作用,完善校级研究机构建设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级研究机构是由学校(或授权单位)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包括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三个类别(以下简称“研究机构”)。
研究机构包括学校独立成立的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独立建设研究机构”)和学校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的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建设研究机构”)两类。
校级独立二级科研机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研究机构不配备专职人事编制,不拨专项经费,不另行增加配备办公场所。机构负责人不设行政级别。
第四条 研究机构实行规范化命名。独立建设研究机构命名为“ ××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合作建设研究机构命名为“ -(合作方名称或简称)××研究中心”。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五条 研究机构的设置遵循“联合发展、协同创新、有限设立、注重质量”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杜绝重复建设。
第六条 独立建设研究机构的设置条件:
(一)研究室设置条件:有5名以上的固定研究人员,其中正高职称不少于1名,副高职称不少于2名,40岁(含)以下科技人员不少于1人;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承担本研究领域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实到经费应符合下列条件:自然科学类不少于6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少于15万元;具有培养学生的能力。
(二)研究所设置条件:有8名以上的固定研究人员,其中正高职称不少于2名,副高职称不少于4名,40岁(含)以下科技人员不少于2人;有2~3个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承担本研究领域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实到经费应符合下列条件:自然科学类不少于1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少于35万元;具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三)研究中心设置条件:有10名以上的固定研究人员,其中正高职称不少于3名,副高职称不少于5名,40岁(含)以下科技人员不少于3人;至少有3个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承担本研究领域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实到经费应符合下列条件:自然科学类不少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少于50万元;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四)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及国家或学校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方向)需要建立研究机构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七条 独立建设研究机构的固定研究人员是指仅在本研究机构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同一人员不得同时作为2个以上同一层次独立建设研究机构的固定人员。
第八条 独立建设研究机构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同一人员不得在2个以上独立建设研究机构担任负责人。
第九条 合作共建研究机构应有利于加强“政产学研资用”协同创新及科研成果转化,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拟共建方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双方签订共建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研究机构名称、组织架构、研发内容、投入(包括人员投入、经费投入和物化财产投入等)、研究及办公场地(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收益分配、机构设立起止时间及其他事宜;
(三)拟共建方有相应的投入(包括人员、经费、物化财产等);
(四)研究机构建在我校或其主体部分建在我校;
(五)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和实验队伍,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十条 申请建设研究机构必须提交《 研究机构建设申请表》和可行性建设报告;合作共建研究机构还须提交加盖拟共建方公章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简介以及共建合同。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
研究室由依托单位审定审批,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研究所、研究中心由所有参与单位签署意见,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其中自然科学类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审查、人文社科类由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审查),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和机构)审定,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发文批准成立。
第十二条 研究机构的申请定期受理和审批,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两批集中受理申请。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分别对口负责研究机构管理制度制定及宏观管理工作,以及研究所、研究中心和合作共建研究机构的审核、管理及考核考评工作。
各研究机构依托单位负责所属研究机构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以及研究室的审核审批、管理及考核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独立建设研究机构实行“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合作共建研究机构应以市场为导向,坚持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相结合。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需成立5~7名同行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其中本校专家不超过2名(含),负责研究中心的重大问题和科学研究方向,其成员的聘任由研究中心完成,名单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的管理运作体系。
第十七条 研究机构原则上不刻印公章。确需刻印公章的,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机构公章只能用于研究机构内部管理及向学校提请各类申请使用,不得他用。
第十八条 鼓励研究机构按照国家、省部级研究平台的条件进行建设,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省部级研究平台。
第十九条 鼓励独立建设研究中心和合作共建研究机构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独立建设研究机构争取第三方评价机构资质建设。
第二十一条 研究机构更换负责人、更改名称或变更挂靠单位,须填写《 研究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学校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公布。
第四章 考核考评
第二十二条 研究机构实行定期考评与年度总结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研究机构须在每年的12月份将《 研究机构年度总结表》报送审批单位。
研究室的年度总结报送依托单位。
研究所、研究中心和合作共建研究机构的年度总结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研究机构建设周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进行综合评估。
研究室由依托单位负责评估,依托单位将评估结果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研究所、研究中心和合作共建研究机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评估。
第二十五条 评估内容包括承担科研项目情况、培养科研人才情况、产出科研成果情况、社会服务工作情况以及对行业产业促进作用。
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和撤销等五个等次。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期内已经纳入为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机构建设的或获得第三方评价资质的研究机构,直接评估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 对综合评估达到优秀的研究机构,学校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部省级研究机构建设,并给予适当的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支持。对综合考评为整改的研究机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研究机构。
(一)已经整体升级为更高层次研究机构的;
(二)主要研究内容已经纳入到更高层次研究机构的;
(三)未获得研究课题,不能持续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
(四)固定科技人员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五)机构负责人已经不适合继续履职但没有更换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而以研究机构名义或者使用研究机构公章擅自对外签订科研协议(合同)的;
(七)以研究机构名义开展科研活动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从事非本研究机构研究内容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
(十)合作建设研究机构到期而双方均未提出继续共建的;
(十一)经学校综合评估后认为应予以撤销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和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 校级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10〕160号)、《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华南农办〔2007〕26号)和《 开放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5〕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