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6-02浏览次数:14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东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4〕145号),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建设广东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任务是围绕国家和我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第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基本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施“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运作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科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和各高校配套资金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资金资助建设的高校重点实验室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调整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会同省有关部门拨付有关经费。

(五)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周期评估。

    第六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二)协调解决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并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

(四)落实本校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运行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六)配合省教育厅对实验室进行立项论证、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评审、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评估、调整等。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学科建设基础好。实验室所在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包括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省重点学科和省重点扶持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学位授予权,个别新兴、交叉学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契合广东高校学科特点和重点学科布局,符合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先进行列或较高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备一定的优势,特色明显。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三)学术团队结构合理。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度较高的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较强的领导班子;研究团队学术水平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研究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含正高、副高)的人员在10名以上,实验室近5年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0项、并获得项目经费500万元以上;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四)科研实验条件良好。实验室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技术状态良好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及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配套支持保障有力。依托学校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九条  鼓励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高校与大中型企业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支持高校与港澳地区的高校、企业或其研究机构联合建立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有效整合多种科技资源。联合实验室的组织运行模式、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问题,原则上由合作双方协议商定,经依托高校审查认可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由学校填写《广东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申请立项。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对符合立项条件的,由省教育厅审核立项,签署《广东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合同书》。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合同书的目标和要求,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情况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须报省教育厅批准,延期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经学校同意认可,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7~9人,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平均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本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至少设副主任一名,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十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实验室应把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作为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基本科研业务费、仪器设备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省财政专项经费及学校配套建设经费,需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一)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二)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建设期内实验室为开展科学研究购置先进的仪器设备的费用。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一般不低于建设经费的50%。

(三)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第十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或主管部门下达给各依托学校的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二十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学校要提供相应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配套运行经费中鼓励设立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和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每年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实验室编制年度报告并于次年1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和检查、评估、验收的依据。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教育厅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学校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和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强信息化工作,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加强环境保护,按章处置各类废弃物,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科学)道德建设。重视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不得以重点实验室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建设期满后,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广东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申请验收。

    第二十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主要对实验室建设内容和预期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专家组长一般由院士、杰青、长江(珠江)学者等专家担任。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学校相关人员及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条  专家组根据项目合同书以及验收申请报告,通过听取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综合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  建设期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为验收优秀:

(一)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及相应层次的其他类型的科技创新平台。

(二)实验室依托的学科升级为国家重点学科。

(三)核心研究成员获得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的“97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和重大项目。

(四)以第一完成单位在本实验室对应研究方向获得国家一、二等奖励。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根据验收结论,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验收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表彰奖励;对建设不达标、运作绩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撤销其重点实验室称号,通报全省高校。

    第三十四条  建设期满,且验收达到“优秀”或“达标”的实验室,挂牌运行。运行期间,省教育厅组织周期性评估,评估周期为4年。评估工作本着“依靠专家、实事求是、重在指导、科学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五条  评估周期到后,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广东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申请评估。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厅参照实验室验收流程,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评估。实验室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调整与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验收与评估工作,对建设期或评估周期内,国家部委和省科技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相同、研究领域相近、研究团队基本相同的更高层次创新平台的验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高校重点实验室验收、评估的重要参考;其中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作为高校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结论。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的滚动管理。对进入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序列的重点实验室,省教育厅将给予鼓励,并安排竞争性滚动支持经费。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东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校名称)”。各类联合实验室原则上一般命名为“××广东高校联合重点实验室(学校名称,单位1,单位2,……)”。

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of Guangdong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es,×××× University”,英文缩写KLGHEI(实验室编号)。如:Key Laboratory of Optoelectronic Information and Sensing Technologies of Guangdong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es, Jinan University,缩写KLGHEI(KLB08004)。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发。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项目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广东省教育厅
20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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