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19﹞1号)、《关于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华南农办﹝2016﹞176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 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凡进入 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校内行驶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3.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
4.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5.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400W。
不符合以上任意一条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都将被视为“超标车”,禁止在校内使用。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上牌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行驶电动自行车均需登记上牌,按照“一车一人一号牌,无牌禁用,违规销牌”的原则进行管理。电动自行车号牌采用智能卡为信息载体,以教职工工号、学生学号、校内住户的校内住址门牌号等为索引号,按照申请类型对应分配相应颜色号牌,每台车配一个号牌,每个号牌只对应一个索引号。保卫处负责号牌的发放和授权管理。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须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七条 以下年满16周岁人员可以申请一台电动自行车牌照: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
2.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聘请的合同制员工;
3.在校内拥有产权房的户主及其直系亲属;
4.租住在校内私人产权房的租户及其直系亲属;
5. 附属小学、幼儿园学生家长;
6.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
7.2020年9月30日前在校在册学生(电动自行车须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的时间登记在册,且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超过期限未登记的不接受上牌申请)。
上述第1类人员每户上牌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2台,第3、4类人员每个门牌号挂钩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2台,第5类人员每户上牌电动自行车只限1台。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保卫处审批→上牌。
申请上牌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个人有效证件。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在编教职工)和在读全日制学生提供校园卡复印件,合同制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复印件和所在单位证明,校内住户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校内租户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单位与学校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个人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校内单位盖章批准证明,附属小学、幼儿园学生家长提供在读证明(由附属小学或幼儿园盖章证明)。号牌期限按申请人提供材料的有效期或学生就读期限管理。
2.正规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发票复印件,如若丢失由所在单位出具购车说明证明并加盖公章。
3.提供申请上牌电动自行车的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电动自行车相关参数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如若丢失,由申请人本人提交承诺书,所在单位盖章确认。
4. 电动自行车号牌申请表及本人签署的《校园安全驾驶承诺书》。
所有电动自行车上牌前须自行拆除报警器。
第九条 校园范围内校外单位人员的电动自行车,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 校园内不允许行驶电动三轮车,原则上不接受电动三轮车上牌申请。因配送服务、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业务确需使用的,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参照第八条提供申请材料到保卫处办理上牌申请。上牌后,负责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须履行对经办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送水、送报、送快递等服务的外来电动自行车,申请牌照时须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内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参照第八条提供材料到保卫处办理上牌。上牌后,负责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须履行对经办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离校须自行处置名下电动自行车,逾期将由保卫处统一销牌并集中清理。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上牌后方可在校内行驶。不得载人,如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限载12岁以下儿童。
第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佩戴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渠道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禁止在校内行驶。
第十六条 上牌电动自行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违规行驶或停放。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20km/h)安全行驶,进出校门应当下车推行,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1.超速行驶;
2.并排占道行驶;
3.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4.佩戴耳机行驶;
5.行驶过程中接打手机;
6.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有偿货运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吊销牌照,取消车主的上牌资格并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不服从校内管理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不得使用电动自行车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第二十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悬挂伪造牌照在校园内行驶。
第四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不得进入建筑体内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有权进行统一清理。
第二十三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须到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严禁在室内充电,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
第二十五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并办理销牌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有权进行处置。经全校公示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统一按废品进行清理,吊销牌照,并取消车主重新申请牌照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车主日常须维护保养好个人车辆及牌照,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禁止故意损坏、涂画牌照。如牌照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更换,否则视为无牌车辆,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对申报上牌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谁审核,谁负责,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申报上牌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有关规定采取包括注销号牌、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等措施,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使用及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为他人办理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二)伪造或变造我校电动自行车号牌,及私下售卖、出租号牌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按违规次数进行处罚:
(一)在人行道、机动车道、草坪、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的;
(二)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四)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五)在建筑体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六)行驶过程中违规载人的;
(七)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首次违规将给予贴条警告,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其号牌、姓名和使用人单位;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确认,同时须观看2小时的安全教育视频,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其号牌、姓名和使用人单位;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吊销号牌并取消车主上牌资格。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超标电动车等“五类车”、未上牌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保卫处有权进行强制性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悬挂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一经发现保卫处有权进行强制性管制,并禁止该车在校园内使用。当事人是校内人员的,将取消其上牌资格并通知校内相关单位从严处理;当事人是校外人员的,将交由有关机关处置,并拉入黑名单,禁止其入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