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以及《 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学校各类资金的采购项目在校内进行的招标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项目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采购工程、货物及服务的招标投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按照《 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到质量效益的目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七条 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及服务的本国供应商,如有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允许外国供应商(含国内代理商)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标书应有明确注明)。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校内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已经通过立项审批,并落实采购项目资金;
(二) 已列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三) 用户能提出具体使用功能、地点、数量、规格或技术、资金等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论证。
第十条 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 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若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该最高限价;
(三) 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 公告期限;
(七)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采用该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二) 从我校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采购招标中心同意,用户可书面推荐不多于3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与学校供应商库内的供应商共同随机抽取。
符合资格条件的备选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投标邀请;
(二) 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 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工程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十)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 投标有效期;
(十三)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 保证在招标投标过程及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不行贿等的承诺书。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用户需求中明确相应要求。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并免费提供相应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资格预审邀请;
(二) 申请人须知;
(三)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 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 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 学校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
用户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八条 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采购招标中心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学校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项目设立限价的,必须提供充分依据。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 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业授权证明作为投标适合条件;
(二) 指定品牌或供应商;
(三) 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四) 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第二十一条 应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工程不得少于10个日历天,货物、服务不得少于5个日历天(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 承担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的材料;
(二) 资信证明和签署的诚信声明;
(三) 相应的资质等级(校内实体除外)和业绩材料;
(四) 投标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没有处于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五) 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 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招标项目的,投标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如项目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接受投标资格审查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 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 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待遇提出质疑或投诉;
(五)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 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不得参与评标。
(一)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 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校内实体除外);
(三)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五) 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 未提供遵纪守法承诺书的;
(七) 其他应视为无效标书的。
第三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用户和有关经济、技术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工程项目为5人以上单数,货物、服务项目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依法从我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校内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也可依法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熟悉业务技术的专家中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特别要求的项目,评标专家由用户、管理部门和采购招标中心商议确定,监督部门派人参与。
(三) 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四) 评标专家由采购招标中心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确定,并由采购招标中心负责通知评标专家,通知时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第三十一条 采购招标中心应设立相应行业专家组成的评标专家库。所有专家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的经历,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有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工作人员及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规则。
(一)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方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 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 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 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最高限价;
3. 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4.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5.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四) 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三十四条 评标办法中有关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废标条件的界定和处理办法应当依法执行,招标人不得增设废标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平均值评标法等;货物服务项目招标的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等。一般的采购项目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何种评标方法,由采购招标中心和用户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三十六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委员会分别对商务、技术及价格进行评分,然后按总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予以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工程项目的技术标的权重不高于总分的50%,经济标的权重不低于总分的50%;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如经济标评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以经校核后最低有效投标总价格为最优原则确定合理的评分标准并进行评分;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七条 除综合评分法外,采用本办法所列其他评标办法的,可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不编制技术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实施项目的技术方案,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评标时综合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承诺是否符合要求做出评审结论。
第三十八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技术标书进行评审,所有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均进入经济评审,再按经校核后有效投标总价格由低至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采用平均值评标法并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技术标书进行评审,所有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均进入经济标评审,再对投标总价格进行校核和修正,按平均价下浮一定的百分比(不少于3%)为最优原则确定合理的评分标准,最后按经济标评分总分由高至低确定中标候选人。下浮率可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也可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时间为投标截止后开标前。
第四十条 技术标采用评分方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 评标委员应各自独立评分,采用集体统一评分的结果无效;
(二) 工程采购招标项目分项评分结果为去掉一个评委最高分和一个评委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货物、服务采购招标项目分项评分结果为全部评委的算术平均值;
(三) 评标委员应在评分原始记录和评分结果汇总表上签字。
第四十一条 评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资格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资格性检查;
(二) 符合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
(三) 投标文件的澄清。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纠正;
(四) 比较和评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和经济的综合比较与评价;
(五) 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方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编写评标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开标日期和地点;
2. 投标人名单和评标专家名单;
3. 评标方法、标准;
4. 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5. 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6.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7. 评标专家及有关人员签名。
第四十二条 用户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或在评标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认中标单位。原则上应确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校园网上开设学校招标采购网页,采购招标中心应将招标投标结果按有关规定在校园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的,采购招标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用户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前,管理部门协助用户根据相关文件资料,拟定合同协议书,按学校合同审理程序办理,重大项目签订前应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管理部门或用户、中标单位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投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五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采购招标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 对允许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使用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且总额不能超过政府采购限额。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采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一) 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 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 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3. 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4. 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二) 合同签订、履行不符合规定的。
1. 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 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
3. 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 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工作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实施再监督,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六章 违规违纪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与招标采购及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 有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行为的;
(二) 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采购文件的;
(四) 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五)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签订合同的;
(六) 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七) 招标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 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标投标活动等,并予以公告。
(一)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 向业务部门或采购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第五十三条 中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二)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三)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凡是参加学校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施工单位或供货、服务单位,如出现质量、工期、管理、合同信誉等方面较差以及有弄虚作假、行贿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 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 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 收受投标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五十五条 采购招标中心不按规定发布招标采购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扰乱招标投标活动事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使用国(境)外捐助资金采购项目的招标,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进行,违背我国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7〕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