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华南农办〔2020〕91号

2020-10-16浏览次数:892

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华南农办〔2020〕9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三全育人”改革,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倡导专业教师更多地参与本科生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和学业指导工作,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培养,提高本科学生培养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实施本科生导师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的任职要求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均可担任本科生导师。

(三)了解学校专业设置情况,熟悉本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了解专业发展动向,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

(四)熟悉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了解学校教学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的配备

(一)导师人选由学院负责遴选,一般要求新生入学后第4周前确定导师人选。

(二)本科生导师可由若干名教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一个学生班,也可安排一位教师指导若干名学生(一般每届不超过10名)。导师指导可采取个别指导、团队指导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科生导师须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指导学生至毕业。导师在任期内如因进修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学院要及时更换导师。

第五条  如学院生师比较高、学院选用本科生导师有困难的,可从学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单位和机关部处中选聘导师。

第六条  本科生导师的职责

(一)指导本科生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之一,本科生导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1.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自主探究、独立思考、创新创业的能力。

2. 做好学生学业学习的指导。引导学生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指导学生了解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学科的发展动态;正确指导学生选课和修读课程,帮助学生解决学习方面的问题,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3. 指导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

4. 根据各年级学生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和辅导。

5. 注重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注重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培养。

(二)制订相应的指导计划,做好学生学习和发展的参谋。

(三)与班主任、学生辅导员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相互协作。

第七条  本科学生的要求

(一)尊敬师长,尊重导师,积极主动与导师联系沟通、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二)根据导师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业学习计划。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参加导师所组织或建议的学术活动。

(三)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八条  本科生导师的组织管理

(一)为保证本科生导师制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 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副书记、分管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人力资源处、各学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科生导师制相关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本科生院。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本科生导师的业务指导、培训,会同学院做好本科生导师的考核等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领导小组,负责导师的选聘、考核和日常管理。小组负责人和成员由学院自行决定,具体工作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共同负责。

第九条  本科生导师指导学生工作量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人才培养中的“学生管理”板块统筹考虑,也可在学院公益工作量中体现,具体由各学院自定。

第十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纳入各学院的教师考核工作。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并制定相应考核细则,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可采用导师自我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的办法,重点考核导师履行职责情况和指导效果。

第十一条  因学生表现情况,导师提出不愿指导该学生;或因导师不称职等原因,学生提出更换导师的,均由学院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16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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