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7〕1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细则规定的各种考试和考查(包括学生体质测试),以及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其它各类考试。本办法所称考试材料包括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
第四条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两种。违反考场纪律是指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考试违规处理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视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对考试违规处理享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 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未携带学生证(校园卡)、身份证、准考证等必须要求携带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禁止进入考场,已进入考场的,责令考生离开考场。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教师应当场要求学生予以纠正,不予改正的,应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考生进入考场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不按规定交卷的;
(四)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及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五)除监考员另有说明,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
(六)考试过程中擅自互借文具及其他考试物品,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禁止带出考场的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第九条 在考场或者考试组织部门禁止的范围内,考生有以下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偷录、偷拍试卷,但尚未传播的;
(二)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其中包括在课桌、座位及旁边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以及在课桌、身体或允许使用的文具、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不论是否翻阅或抄录);
(三)闭卷考试时,携带手机、非该考试允许的计算器等具有计算、信息发送、接收、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不论开机与否或者使用与否);
(四)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携带了禁止携带的材料的;
(五)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发现其他考生拿走自己的考试材料,或自己的考试材料丢失后,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均认定为协助他人抄袭);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监考员口头警告后再犯的;
(七)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查看与考试相关的资料、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使用手机等各种具有信息发送、接收、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八)故意销毁考试材料的;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未经许可传、接物品或交换考试材料的;
(十一)干扰考试评卷工作,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评卷教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考试工作人员隐瞒违规事实,干扰查证工作的;
(十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三)学生已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存在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事实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证明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盗窃考试试题的;
(三)已构成考试作弊,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或提前交卷离开考场后,使用相关设备以各种形式传递或接收试卷、试题、答案或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考试材料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成绩评定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留校察看期间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或学生参加非本校组织的其它考试,经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理程序与申诉
第十七条 考试违规处理的受理部门
教务处、各教学单位负责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在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种考试中违规的,由组织单位收集违规事实材料与证据后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受理;
(二)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考试,以及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其它各类考试中违规的,由教务处受理。
第十八条 考试违规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要求填写《
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附件1),并向违纪学生出示《
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附件2)。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的,应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并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前后(如阅卷阶段、论文审查阶段或查看考场录像、接到实名举报等情况时)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由教务处负责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同有关部门查实,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教务处审核学生考试违规相关材料,根据本办法及学生的违纪事实,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拟定处分决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签发。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对学生的处分材料,档案管理部门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校长办公室负责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对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经查实,学校将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注销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期限以及解除处分程序,依照《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考试违规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不能参与该课程的重修,处分解除后可申请重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结业后回校参加重修考试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关于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华南农办〔2006〕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
2. 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