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办〔2011〕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精神,为规范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作(以下简称推免生),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形成良好学习氛围,有利于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质量和招生声誉。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部)、纪委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组成,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共同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应包括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负责该年级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的干部、相关硕士点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具体实施本学院的推免生工作。
第三章 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推荐范围为我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科优秀生;“免试”的涵义是免予参加全国统一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但必须经过面试(复试);“应届”的涵义是指每年研究生招生报名阶段开始时已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本科生。
第六条 推荐免试生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学院初审按专业学制年限可预期毕业。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研究能力,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秀,富有上进心和团结合作精神。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等其他违纪行为。
(五)推荐免试生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学术型推免生其第1~6学期(五年制的为第1~8学期)的平均绩点应达到3.2以上(含3.2),且在专业排名前30%以内;专业学位型推免生其第1~6学期(五年制的为第1~8学期)的平均绩点应达到3.0以上(含3.0),且在专业排名前50%以内;无重修记录(辅修及第二学士学位专业除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达425分(艺术类学生英语应用能力A成绩达合格)以上。
(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在其它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应予优先考虑,并允许对本办法第六条第5款条件予以适当放宽(平均绩点达到3.0以上,且在专业排名前50%以内)。
1、在本科学习期间获得相关专业的具有学术意义的省级以上各学科竞赛奖项,并且是个人奖项或集体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与所读的本科专业或所报读的研究生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并且是独立执笔者或第一作者。
3、承担学校或社会研究课题,取得成果鉴定或使用单位证明,并经我校该学科领域两名具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一名需具正高职称)作出书面认定和予以推荐者。
4、已和相关研究生专业的导师合作科研,是该项目的主要骨干,该项目已在学校科技处备案(教学研究项目在教务处备案),并有阶段性成果,经本专业导师组认定者。
第四章 推荐名额分配原则
第七条 各学院报送的推荐人数占学院应届毕业本科生人数的比例,视当年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推免生名额而定。学校根据应届毕业生人数及各学院学科建设等情况将名额分配给各学院。
第八条 属学校重点扶持的学科如果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数量特别多,或长期以来正常招收的研究生生源特别短缺,因而需增加推免生名额的,须另行申请。
第九条 已基本具备推荐条件,并同时申请获准参加国家安排的支边支教工作或经我校批准作为以流动辅导员形式,留校补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岗位的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可申请保留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1~2年(视具体工作项目时间而定),由学校单列推荐免试名额,不占各学院已有的推荐指标(各缺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流动辅导员指标,报学校统筹安排)。
第五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条 每年9月份为推免生报名及学院初审时间,学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对各单位上报名单的审批工作,并向全校公布拟正式推荐的名单,于10月中旬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确定学校下达推免指标的1.2倍初选名单。推荐工作须按规范严格操作,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申请推荐免试的学生做好具体的指导工作,包括动员和答疑;协助学生及时与拟报读的外单位联系;指导学生填报志愿,避免过于集中申报少数热门专业或过于集中在原就读的二级学科单位,免试生可以实行跨学院(学校)的相近学科推荐。原则上学校只向具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科研院所和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推荐免试生。
第十三条 复试内容与形式
(一)经确定的推免生必须参加拟录取学科组织的统一复试。
(二)复试主要以面试和实验操作为主,对学术型研究生要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实验操作技能、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要突出对其专业知识的应用和解决实际生产问题能力的考查,同时还应注重对考生英语语言技能、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同时注意考查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面试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第十四条 学院按学生历年平均成绩占70%,复试成绩占30%的比例确定推免生顺序,并将推荐名单报学校审定,审定后的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要查明情况,并进行处理。未经公示的推免无效。
第十五条 经确定为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生,须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由学校统一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有关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接收推免生时,要根据本学院的招生规模,统筹安排接收比例,原则上每位导师只接受一名推免生,为社会统考生保留一定的名额。
第十七条 经确定为推免生的,不得再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不得放弃攻读研究生资格,不予就业分配,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八条 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一)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第7、8学期(五年制的为第9、10学期)的平均绩点低于3.0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不到良好者。
(四)本科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均以被推荐学生攻读的本科第一专业条件为准。
第二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
关于推荐本科生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02〕54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