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
第一批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20〕25号,附件1)、《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附件2)和《广东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3)等文件要求,学校2021年3月、12月已分别组织各学院学习、了解评估工作相关政策和要求,为做好我校2020-2025年学位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学校决定2022年开展第一批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现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学术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按一级学科进行,农业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本次按领域进行,其他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按专业学位类别进行。第一批自我评估的一级学科包括:数学(0701)、科学技术史(0712)、化学工程与技术(0817)、水产(0908)、草学(0909)、公共管理(1204);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包括:社会工作(0352)、农业硕士农艺与种业领域(095131)、风景园林(0953)、林业(0954),名单详见附件4。
二、评估目的与原则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着眼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底线思维,以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为重点,学科条件保障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相统一。
三、评估内容
根据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及各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学位授予基本要求,按照国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5),从目标定位、学科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方面,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
四、组织方式
评估工作由各参评学位点牵头学院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学位授权点为主体具体实施,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把关。跨学院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由牵头学院负责、相关学院配合。
各学院应成立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估工作,学院自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学科带头人(学位点负责人)、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教务员、学科秘书和自评工作联络人等组成。
各学院应根据本次自评工作日程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统筹规划自评工作,科学制订自我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应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内容,评估方案应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于11月10日前通过OA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五、评估方式
主要采取国内同行专家现场评议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学位授权点将自我评估与自主开展或参加的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公信力的国际评估、教育质量认证等相结合。
六、工作流程
(一)学位授权点准备评估材料
第一批各参评学位授权点准备《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分学术学位、专业学位,附件6、附件7)、《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2020-2021年)、《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2020年、2021年,每年一份),以及相应支撑、佐证的附件材料。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应紧密围绕《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撰写,自评材料采取写实性与数据描述,材料真实可靠,有据可查,不得弄虚作假。评估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重点突出人才培养。
各学位授权点的自评总结报告应向相关学术骨干、专任教师征求意见,建议召集全体导师或学术骨干集体讨论,对自评总结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二)专家评议
1.专家聘请。
各学位授权点聘请不少于5人的校外同行专家,每个专家组的人数应为奇数,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学术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其中省级及以上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少于半数;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其中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不少于半数。
各学位授权点应尽早确定评估专家名单与专家评估工作安排,经学院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专家评议会前5日报研究生院学位科备案,以便学校跟踪、参与及督查。
2.专家沟通。
各学位授权点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提前将《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专家工作手册》(附件8)发给评估专家,向专家说明本学位点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3.专家现场评估。
专家组现场审阅学位授权点评估材料,并通过听取学位点的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附件9)、课堂听课、查阅有关资料和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
如遇疫情防控需要,经征求评估专家意见,并经学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专家现场评估可改为线上集中评审,但需保证评审质量。
4.专家组提出意见及建议。
各位专家对学位点分别进行评分,并提出评议意见(附件10)。经过充分讨论,综合全体专家意见后,专家组对学位授权点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评判,并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附件11)。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5.完善自评总结报告
各学位授权点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修改完善自评报告,撰写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既要立足历史实际,又要考虑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可参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附件12)相应层次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要求制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各学位授权点完成自我评估后,应在11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2.《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2020-2021年);
3.《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2020年、2021年,每年一份);
4.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如无版本变更,1份即可)
5.评估专家评议意见;
6.专家现场评估座谈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位授权点自评材料进行审议,提出学位点建设意见。
12月8日前请将分委会的审议意见连同上述自评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纸质版请根据上述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在封面经分委会主席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交研究生院学位科,电子版发送到学位办邮箱。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估专家的评议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情况等,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七、日程安排
11月10日前,各相关学院报送自我评估方案到研究生院。
11月18日前,各学位授权点完成自我评估材料准备工作。
11月30日前,各学位授权点完成专家评议,完善评估材料,并将评估材料提交到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2月4日前,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评估材料,并于12月8日前将评估材料提交到研究生院学位科。
12月中旬,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评估材料,决定评估结果。
八、评估结果处理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合格的学位点需在半年内限期整改,2023年上半年再组织专家进行二次评估。对不整改或二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学校予以撤销,并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进行更换。
九、其他事项
(一)各学位授权点严格按照编写说明撰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模板基础上增加内容,专业学位授权点一般应增加实践基地等方面的内容。自评报告中,不同学术学位授权点之间、不同专业学位授权点之间,学术带头人及骨干、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不能重复。
(二)自评材料填报时间范围为近5年,即2018年1月1日至今。相关数据统计、清单列表如师资队伍、科研成果等尽可能使用图表表示;定量数据除总量外,尽可能用师均、生均或比例描述,亦可在原有附表中增加有意义的列表。
(四)为方便评估工作,各学位授权点相关证明及文件材料应汇编成册,评估有关表格及文件请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
(五)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关系学位授权点命运的大事,评估材料将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用于国家随机抽评,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各学院、学位授权点、相关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高质量地完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
(六)参加此次评估的各学位授权点及相关学院应在11月4日前确定本次自评工作联络人,并将回执(附件13)纸质版交研究生院学位科(行政楼318室),电子版发送到xwb@scau.edu.cn。为方便工作联络请各学院自评工作相关人员加入QQ工作群:343448416。
附件:
1.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2.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3.广东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4.2022年第一批参加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5.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6.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术学位授权点)
7.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专业学位授权点)
8.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专家工作手册
9.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师生座谈会记录表
10.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专家评分与意见表
1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专家组评议意见表
12.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
13.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联络人回执
研究生院
2022年10月30日
联系人:徐江、王忠;
联系电话:85281636、8528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