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
并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将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机制
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各学院要认真学习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17﹞129号)》等国家和学校文件要求,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严格论文审查,加大惩戒力度。
二、严格责任落实,加强教育宣传
学院是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要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指导教师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进行审查,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学校要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师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三、严肃责任追究
学校将严格落实学位论文作假处理有关规定,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院,会视情节轻重核减招生指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与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四、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请各学院对照以上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自查工作,并于9月7日上午下班前将自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纸质版交行政楼318室,电子版发送到邮箱xwb@scau.edu.cn)。
五、举报受理电话
学校设立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受理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研究生学位论文举报电话:020-85280856;
本科生毕业论文举报电话:020-85280051;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20-85285390。
研究生院
教务处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