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附件1)、《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6号,附件2)等文件要求,学校决定开展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现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除以下几类外,其余学位授权点均需参加自我评估(名单见附件3):
(一)2009年以后获批及前两次动态调整新增的学位授权点(金融硕士、社会工作硕士、翻译硕士、艺术硕士、工商管理、林学);
(二)已参加过2014年专项评估的学位授权点(数学和公共管理硕士);
(三)拟在2018年进行动态调整的学位授权点。
所有学术型学位点均按一级学科进行评估(独立二级学科按所属一级学科评估),兽医、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点按类别进行评估,设有领域的农业、工程专业学位点按以前划分的领域评估。
参加过学校第一批、第二批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经过近几年高水平大学建设,师资、科研项目与成果均有了较大变化,需要在原有评估材料基础上继续完善、更新,因此也一并参加此次评估。
二、评估目的与原则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三、评估内容
根据国家制定《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及各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学位授予基本要求,按照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要素(附件4),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
四、组织方式
评估工作由研究生院、各学院组织和协调,各学位授权点为主体具体实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把关。
跨学院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由牵头学院负责、相关学院配合。
各学院应成立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主要领导、各学科点带头人等组成,负责此次评估工作。
五、评估方式
主要采取国内同行专家现场评议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学位点开展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
六、工作流程
(一)学位授权点准备评估材料
各学位授权点准备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5)和相应支撑、佐证的附件材料。
各学位授权点总结报告应紧密围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要素撰写,自评材料采取写实性与数据描述,材料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各学位授权点的总结报告应向相关学术骨干、专任教师征求意见,建议召集全体导师或学术骨干集体讨论,对自评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二)专家评议
1.专家聘请
各学位授权点聘请不少于5人的校外同行专家,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
学术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博士生导师,至少有1名省级及以上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一般应有1名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
各学位授权点确定评估专家名单与专家评估工作安排,经学院审核后,提前报研究生院备案,以便学校跟踪、参与及督查。
2.专家沟通
各学位授权点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3.专家考察。专家组现场审阅学位授权点评估材料,并通过听取学位点的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
4.专家组提出意见及建议
各位专家对学位点分别进行评分,并提出评议意见(附件6)。经过充分讨论,综合全体专家意见后,专家组对学位授权点做出“合格”、“不合格”的评判,并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附件7)。
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5.完善自评报告
各学位授权点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修改完善自评报告,撰写学位授权点整改与提升方案。整改与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既要立足历史实际,又要考虑未来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可参照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相应层次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中关于师资队伍、科研等要求制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各学位授权点应将如下材料分别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1.自评报告;
2.评估专家评议意见;
3.专家现场评估座谈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位授权点自评材料进行审议,提出学位点建设意见。
会后的审议意见连同上述自评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估专家的评议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情况等,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七、日程安排
11月20日前,各学位授权点完成自我评估材料准备工作。
12月4日前,各学位授权点完成专家评议,完善评估材料,并将评估材料提交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2月8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评估材料,并于12月15日前将评估材料提交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12月下旬,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评估材料,决定评估结果。
八、评估结果后期处理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合格的学位点需在半年内限期整改,2018年上半年再组织专家进行二次评估。对不整改或二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学校予以撤销,并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进行更换。
九、其他事项
(一)各学位授权点严格按照编写说明撰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模板基础上增加内容,专业学位授权点一般应增加实践基地等方面的内容。自评报告中,不同学术学位授权点之间、不同专业学位授权点之间,学术带头人及骨干、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不能重复。
(二)同时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只编写一份总结报告。
(三)自评材料填报时间范围为近5年,即2013年1月1日至今。相关数据统计、清单列表如师资队伍、科研成果等尽可能使用图表表示;定量数据除总量外,尽可能用师生均或比例描述,亦可在原有附表中增加有意义的列表。
(四)为方便评估工作,各学位授权点相关证明及文件材料可汇编成册,评估有关表格及文件请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
(五)拟在2018年进行自主调整的学位授权点可不参与此次评估,但应在10月30日前向研究生院递交纸质材料,预先告知调整计划,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
(六)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关系学位授权点命运的大事,评估材料将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用于国家随机抽评,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各学院、学位授权点、相关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高质量地完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
(七)参加此次评估的各学位授权点及相关学院应在10月30日前确定评估工作联络人,并将回执(附件8)发送到xwb@scau.edu.cn。
附件:
1.《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pdf
2.《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doc
3.参加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名单.xls
4.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要素.doc
5.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doc
6.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专家评分与意见表.doc
7.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专家组评议意见表.doc
8.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联络人回执.xls
研究生院
2017年10月19日
联系人:陈华全 张阳武
电话:85280856
QQ工作群:57692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