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党发〔2015〕13号
关于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决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和广东省教育、财政、人事等六厅(局、室)《关于积极推进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教科〔2007〕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经研究,决定成立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经资委),并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架构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架构依照“学校-经资委-资产公司-下属二级企业”的模式构建。经资委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专设机构,对学校负责。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对经资委负责,董事长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并兼任总经理,董事一般为5-7人,其中至少应有1名教师代表作为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财务总监和学校审计处负责人为监事会成员;财务总监按副处级干部配备,人员编制放在财务处,薪酬按学校机关同级别干部待遇发放,享受寒暑假加班补贴。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财务总监人选由经资委提名,报学校党政联席会批准后,由经资委下文任命。资产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领导下履行职能,对董事会负责。
二、经资委内设机构及人员组成
经资委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委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经营公司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有关校领导担任,委员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处、校工会和资产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经资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财务处处长、副处长兼任,秘书由财务处校办企业管理科科长兼任,办公室具体工作由财务处承担。经资委组成人员须经学校批准并发文公布。
三、经资委主要职责
经资委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对学校负责,在学校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与管理,作为资产公司的出资人代表行使资产公司股东的权力,代表学校对其它尚未划转到资产公司的校办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具体为:
(一)研究提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制订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促进学校科研成果转化;
(二)审议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提名推荐或任免(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等)、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并按规定报学校党委决定;
(三)在学校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资产公司的投资、借贷(含校内调剂)、担保、大额资金调用、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具体权限如下:
1.对外投资权限:单笔100万元以下的,授权董事会审批并报经资委备案;单笔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由经资委审定;单笔及同一项目累计500万元以上的,由经资委审议后报学校审批。
2.对校内单位(包括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全资公司等)的资金调剂事项权限:单笔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笔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由经资委审定;单笔2000万元以上或同一单位调剂资金累计超过2000万元的,由经资委审议后报学校审批。
3.对外借贷及大额资金调用事项权限:单笔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并报经资委备案;单笔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经资委审批;单笔500万元以上的,由经资委审议后报学校审批。
4.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投资及控股企业的担保:在有关文件规定的担保总额内,单笔500万元以下的,授权董事会审批并报经资委备案;单笔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500万元的,由经资委审定;1500万元以上的,由经资委审议后报学校审批。
5.重大资产与产权变动事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授权董事会审批并报经资委备案;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由经资委审定;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及产权变动事项由经资委审议后报学校审批。
上述事项,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应按规定报批。
(四)制定资产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制及考核、激励、薪酬制度,审定资产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高管薪酬方案及其他需股东会决策的事项。
(五)审批校属企业的建立和冠名。
(六)对尚未划转到资产公司的企业改制中改制方案、财务清算、投资入股和改制后的企业管理模式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
(七)审议其他经营性资产管理事项。
经资委采取会议形式行使议事和决策职权,具体议事规则附后。
四、经资委议事规则
经资委采取会议形式行使议事和决策职权,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一)经资委主任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提议时;(三)资产公司发生需要紧急解决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时。
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议事的方式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主任可决定采取其他议事方式。会议由经资委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经资委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出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公布前,负有保密的责任。
会议对一般决策事项和议事事项采取口头表决的形式,并以会议纪要方式由经资委主任签发;对权限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单独做出书面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经资委成员签字后由经资委主任签发。经资委会议的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经资委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委员应确保按时出席会议,如确实因故无法出席会议,须向经资委主任书面履行请假手续,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参会委员代为发表意见或进行表决,否则视为弃权。委员如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责,经资委主任可提请学校予以撤换。
中共
委员会 华 南 农 业 大 学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