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优良办学传统,充分发挥广大校友的积极性,增强母校凝聚力,推进学院教学科研和学院发展建设工作,加强对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发展基金是为推进学院教学科研和学院发展建设工作的公益性、临时性发展资金。
第三条 发展基金接受广东省
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财务和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发展基金以自愿捐赠为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主要来源有:
(一)在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学习工作过的海内外校友、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在各地的校友会、在校师生员工的自愿捐赠;
(二)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学院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三)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获利息及按国家法规规定所允许的投资收入;
(四)其他形式的捐赠资助。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会同财务处向捐赠单位、个人(大额捐赠)开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六条 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条 为做好发展基金的管理工作,学院成立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理委员会),对发展基金实施严格、规范的民主管理。管理委员会是发展基金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学院班子成员、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以上成员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票决制。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筹集、管理、使用发展基金,审议决定涉及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定期审议基金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及时研究、修改基金管理办法,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四)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挂靠在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办公室,办公人员由学院办公室的干部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负责受理、审核会员的申请,并依据管理委员会通过的资助方案签发资助通知单,申请人凭通知单办理领款手续;
(三)报告每年发展基金收支情况;
(四)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发展基金在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
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学校的相关会计和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发展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年公布一次,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查以及学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结余部分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度投资,以保值增值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发展基金使用范围是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奖教基金、奖学基金、科技项目支持、教学科研设施维护与管理(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校友会活动开支,以及有利于学院教学科研发展和建设的其他项目(包括院庆等大型活动)。
第五章 发展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发展基金的使用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发展基金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申请金额,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学院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
(三)审核: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属实后提出方案,提交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审批: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审批方案。
(五)领款:申请人到基金管理办公室、教育发展基金会和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五条 发展基金每年6月、12月集中受理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研究。
第十六条 发展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要根据发展基金的筹备数量,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当年度的发展基金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热忱欢迎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为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的发展事业捐献爱心。对每一位关心支持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的朋友,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均心存感激,具体的鸣谢办法按照《广东省
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鸣谢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院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