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华南农办〔2019〕107号
第一条 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目的
全面检查研究生入学以来各培养环节的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后续培养过程高质量进行,对不宜继续攻读学位者尽早做出处理。
第三条 考核时间
(一)博士生和学制为3年的硕士生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考核,学制为2年的硕士生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考核。
(二)因休学、出国联合培养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考核的,必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未参加考核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评审。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表现。包括政治素质、学习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培养环节落实情况。包括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学术交流、实践活动等环节的完成情况。
(三)科研能力。结合学位论文研究进展,对学术学位研究生主要考核其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主要考核其实践技能的掌握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组织与实施
(一)成立中期考核小组。各学院成立考核小组,博士生考核小组由5~7人组成,小组成员应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长为在岗博士生导师;硕士生考核小组由3~7人组成,小组成员应为相关研究领域的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长为在岗研究生导师。
(二)研究生个人总结汇报。汇报时间不少于10分钟。
(三)考核小组评定。考核小组认真听取总结汇报,对研究生的考核材料进行全面的评价,确定考核结果,60分以上为通过。
(四)考核材料提交。研究生将考核材料交学院保存,研究生获学位后存入学位档案。
(五)考核工作总结。每学期中期考核工作结束后,学院应对中期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措施,并向研究生院报送书面材料。
第六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一)考核通过者,可继续攻读学位。
(二)考核不通过者,3个月后方可申请重新考核;第2次考核仍未通过的,按程序做肄业或退学处理。
(三)初次考核成绩70分以下的,列为重点跟踪对象,其学位论文将由学校进行校外匿名评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进行重点审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级研究生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