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9〕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科生实习教学工作,保障实习安全有序开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实习范围包括课程实习、认知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
第二章 实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是实习管理的主体,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实习运行保障体系。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实习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实习经费的预算分配、审核统计等。
(三)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推进学院打破理论教学固化安排,根据单位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合理确定实习流程。
(四)组织学院撰写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等,推动学院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凝练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五)负责检查督导各学院实习工作的开展及总结。
(六)协调解决实习工作管理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学院职责
(一)负责学院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二)制定学院实习管理办法。
(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
(四)确定实习日程,制定实习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与有关部门或实习基地联系,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五)组织实习动员,进行实习纪律、安全教育。
(六)审核实习场所,深入实习现场,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七)对实习过程中违反规定或犯有错误的教师、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及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八)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购买保险,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全过程。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九)实习结束后,及时做好实习总结,由学院存档备查。
第七条 对实习基地的要求
学院要根据实习内容,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并结合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对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有较丰富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与经验、责任心强、有组织能力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二)制订实习实施计划与实习指导书,制定实习考核办法,对实习过程的各项工作负责。
(三)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教育;关心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实习生活,爱护学生,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安全。
(四)指导教师要做好实习学生的培训,现场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因材施教,耐心指导,解答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五)指导教师可根据《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请示汇报,及时解决。
(六)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评定成绩。
(七)在校外实习时,实习方式无论是分散或集中,指导教师都应认真负责地组织好实习,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确保得到实习单位的支持与帮助;建立与实习单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八)实习结束后,做好实习总结,交学院存档。
第九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二)通过参加生产管理、科研项目、现场观摩等,学习掌握相关的科研方法、生产知识、管理知识、调研方法、实际操作技能。
(三)在实习过程中,做好记录,积累素材,实习结束,撰写实习报告,参加实习考核;实习过程中,自始至终既要深入实际勇于实践,又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自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 实习方式
第十条 实习按集中与分散两种方式进行,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根据专业特点,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可以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
(一)集中方式:是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并全程指导学生在指定的单位或区域进行实习。
(二)分散方式:是学生分散到实习单位,按照双方协议要求,接受所在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安排进行实习,学校的教师跟踪指导,实习期间学生必须与学院有关老师保持有效联系。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学院要严格实习基地条件、实习内容的审核,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是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应根据学生技能操作、成果、实习日志、实习周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及实习表现等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可以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也可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第十三条 推进师生利用实习管理信息化平台辅助开展实习,加强实习过程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含病事假),根据情况令其补足或重修,否则不能参加考核。实习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五章 实习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 本科专业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将实习经费划拨到各学院、中心。
第十六条 实习经费由学院、中心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分配,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实习经费超支部分由学院自行解决。实习经费的开支项目、范围及标准、借支和报销等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学院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九条 做好学生权益保障。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
第二十条 加强跟岗、顶岗实习管理。跟岗、顶岗实习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必不可少的实践环节,严格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 学生实习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4〕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实习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华南农教〔2006〕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