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20〕49号
为进一步深化校内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校在综合考虑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以及年度目标考核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分类指导、多劳多得”原则,突出教职工的产出和对学校的贡献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1.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和人才租赁人员(薪酬返纳单位人员除外)。
2. 享受年薪制人员按学校有关年薪制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年薪制人员工作量计入所在单位总工作量基数。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量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反映教师主要工作量的人才培养绩效、科研服务绩效和管理绩效,根据学校发展状态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并随着国家和省绩效工资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及比例见下表:
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方法*
学院及教学单位(不含马克思主义学院,下同) | 机关教辅单位及马克思主义学院 | |||||||
人才培养(62%) | 科研服务(30%) | 学院管理(按实际人员核拨约8%) |
按实际人员核拨 | |||||
学生管理(20%) | 教学工作(80%) | 自然科学(80%) | 人文社科(18%) | 社会服务(2%) | 教职工管理(15%) | 院长及非管理岗副院长(20%) | 管理和工勤人员(65%) | |
(*此表作为学校核拨经费的计算方法,而非各单位分配的依据)
(一)学院及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院及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人才培养绩效、科研服务绩效、学院管理绩效三部分构成:
1. 人才培养绩效
人才培养绩效由学生管理绩效和教学工作绩效两部分组成:
(1)学生管理绩效
学校根据当年可分配的学生管理绩效总经费和全校学生当量数(按当年10月末全日制正常学制内的在校学生人数计算:本科生计1,硕士研究生计1.5,博士研究生计2,留学生计2),核算每标准学生管理绩效后,下拨给学院及教学单位。
教务处负责核定本科生人数,研究生院负责核定研究生人数,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核定留学生人数。
(2)教学工作绩效
学校根据当年可分配的教学课时量总经费和全校课时工作量,核算每标准课时课酬费后,下拨给授课学院及教学单位。
教务处负责核定当年本科生教学课时量(见附件1)、研究生院负责核定当年研究生教学课时量(见附件2)。其中由学校直接负责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机关教辅单位人员、学院及教学单位的管理人员(不含辅导员)兼职上课的,其课时工作量按20%计算入总量,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的工作量不计入总量。
2. 科研服务绩效
科研服务绩效由科研绩效和社会服务绩效两部分组成:
(1)科研绩效
学校根据当年可分配的科研绩效经费和到位的科研经费额,核算下拨各学院及教学单位的科研绩效。科学技术处和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核定各单位当年到位的科研经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自然科学类:学院或教学单位的年科研绩效=(该单位当年到位科研经费÷全校“学院及教学单位”当年到位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总量)×当年学校可分配的自然科学类科研绩效总量
人文社科类:学院或教学单位的年科研绩效=(该单位当年到位科研经费÷全校“学院及教学单位”当年到位人文社科类科研经费总量)×当年学校可分配的人文社科类科研绩效总量
(2)社会服务绩效
学校根据当年可分配的社会服务总经费和社会服务总工作量,核算每个工作量的水平值后,核算下拨给参加社会服务的学院及教学单位。社会服务办公室负责核定当年各学院及教学单位参加社会服务的工作量(见附件3)。计算公式如下:
学院及教学单位的社会服务绩效=(该单位当年社会服务工作量÷全校“学院及教学单位”当年社会服务工作总量)×当年学校可分配的社会服务绩效总量
3. 学院管理绩效
学院管理绩效由教职工管理绩效、院长(主任)和非管理岗副院长(副主任)绩效、管理及工勤人员绩效三部分组成:
(1)教职工管理绩效
人事处负责核定各学院及教学单位的每年10月末在编在岗教职工和人才租赁人员总数,学校根据这个总数和当年可分配的教职工管理绩效总经费,核算下拨各学院及教学单位的教职工管理绩效。
(2)院长(主任)和非管理岗的副院长(副主任)绩效
学校根据各学院及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和非管理岗的副院长(副主任)人数,按照机关同级别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50%,核算下拨各学院及教学单位的院长(主任)和非管理岗的副院长(副主任)绩效。
(3)管理和工勤人员绩效
学校根据各学院及教学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学院党委正副书记、管理岗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教务员、办事员等,不含辅导员)和工勤人员的数量及系数,按照机关及教辅单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核算下拨各学院及教学单位的管理和工勤人员绩效。
专职辅导员可参照机关教辅单位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在学院人才培养绩效工资中进行分配。
(二)机关教辅单位及马克思主义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
机关教辅单位及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岗位类别和岗位级别相对应(见附件4),由基础水平值乘以相应的系数确定。基础水平值由学校根据当年财务状况等因素确定。
“双肩挑”人员按照组织部门认定的主要岗位确定岗位系数。
管理岗位人员在入职本校后在同一职级工作每满4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其系数增加一档(每档系数:厅级2,处级1.5,科级1,科员和办事员0.5),其中实职岗系数最高可达上一级的非实质岗系数,非实职岗系数最高可达同一级的实职岗系数(注:正厅实职最高系数为35,正科非实职最高系数为14)。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原则
按照二级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的原则,学校预留各二级单位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0%,根据目标考核结果给予补发和奖励。其中,考核优秀的补发该单位预留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给予该单位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0%作为奖励;考核达标的补发该单位预留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不达标的,该单位预留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补发。
1. 机关教辅单位及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校根据所聘岗位半年核算一次奖励性绩效工资,然后下拨到各单位酬金卡,由各单位统筹发放给个人。
2.学院及教学单位:学校参照上一年各学院及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情况分两次预拨当年经费,待各类绩效核算确定及学校考核之后结算。各学院及教学单位(含马克思主义学院)要根据学校下拨的经费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二级单位分配办法(办法中须规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最低工作量标准),经本单位教代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分管(联系)校领导、人事处、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六、本试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17〕10号)同时废止。
七、本试行办法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今后,本试行办法将根据执行情况予以完善。
附件:1. 本科教学工作量核算方法
2.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核算方法
3. 社会服务工作量核算方法
4. 机关教辅单位及马克思主义学院奖
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系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