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20〕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配齐建强专职辅导员队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在编在岗教师和管理人员中选聘的学业辅导员。
第三条 在编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学业辅导员,有利于发挥其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是新形势下学校配齐建强辅导员队伍、拓宽选人用人视野的重要创新途径,学校鼓励优秀的专职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担任学业辅导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业辅导员是我校专职辅导员的一种类型,其工作职责包括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其工作重点在于发挥专业和科研优势,加强学生学风建设,加强学业指导,掌握学生专业学习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各学院学业辅导员配备不少于3人,配备与选聘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统筹,各学院党委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业辅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
(二)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热心学生工作,具有普通高等学校硕士或以上学位;
(四)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上不超过45岁;特别热爱辅导员工作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学业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程序如下:
(一)启动选聘工作;
(二)进行资格审查;
(三)进行面试,确定拟聘任人选;
(四)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现实表现;
(五)进行公示;
(六)签订聘用协议;
(七)上岗培训。
第八条 聘任人员的受聘单位由学校根据各学院辅导员配备情况进行统一安排和调配,原则上安排在其所在学院或与其学科背景相近的学院工作。
第九条 学业辅导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四年。聘期内人员有异动的,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调整,不得出现岗位空缺。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学院应根据学业辅导员的岗位特点和专业优势,结合工作任务和要求,统筹安排学业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加强对学业辅导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
第十二条 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学业辅导员评选,每次评选10名。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担任学业辅导员并考核合格的,在晋升上优先考虑;考核优秀的,在学校评先评优人选时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受聘为学业辅导员的人员,在完成学业辅导员岗位职责前提下,学校按一定标准发放绩效。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学业辅导员管理实行以学院为主、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全校学业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学业辅导员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副书记负责对学业辅导员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六条 学业辅导员的考核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学院党委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业辅导员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优先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学业辅导员的管理与指导,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应及时进行谈话、调整或解聘,对因失职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学业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聘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四)具有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授权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会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