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密切校友联系,发挥校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院和校友共同发展,成立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性质:本会由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校友自愿组成,为隶属于 校友会的非营利性群众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密切校友与校友、校友与学院、校友会与各校友分会之间的联络,服务广大校友;继承和发扬学院的优良传统,互相策励,团结合作,共同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 校友会。
第五条会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业务是:
1.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同心同德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为学院发展出谋划策。
2.向国内外校友介绍学院及本会活动,加强与各地校友的联系,为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而努力。
3.欢迎国内外校友回院参观访问、交流信息和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与有关方面做好联络接待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加入本会者,经本会办理登记,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1.1985年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专科专业设置以来各届毕业学生(2005年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成立以来各届毕业学生);
2.在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3.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有关人员。
第八条会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获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支持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支持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和发展;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如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本会设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指导本会开展活动;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会务纲要;
3.向校友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4.筹备召开理事会和换届选举工作;
5.决定与校友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本会设顾问若干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三条会长由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现任主要负责人担任,如主要负责人出现岗位调整时,由新任领导自动接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和理事由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秘书长由现任学院副职担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任期五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组织1-2次校友活动。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闭会期间如遇重要问题需要决定时,由会长召集常务理事或部分理事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校友会,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校友联谊活动;接待国内外回访学院的校友;收集、整理有关校友资料,沟通校友信息。
第十七条本会所有人员工作,均属义务性质,不受报酬。
第十八条本会的会长、顾问、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爱国爱校;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力;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会长、秘书长任期与所担任行政职务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费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经费来源:国内外校友和有关单位赞助。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用于召开理事会、校友联谊等与本会业务有关的事宜,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符合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监督,定期向理事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