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介绍
第一条 评定奖学金时,校内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结合进行。校内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先进班集体奖。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已毕业的学生)特别优秀的学生,具体评选标准依据《 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4〕151号),奖学金金额为8000元/人。奖励名额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已毕业的学生)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评选标准依据《 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4〕151号),奖学金金额为5000元/人。奖励名额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第四条 校内综合奖学金包括“丁颖”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其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分别为:
(一)“丁颖”奖学金
是学校设立的本科生最高荣誉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学生成绩优异、锐意创新、积极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即为“丁颖”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丁颖”奖学金证书。
(二)一等奖学金
获奖比例为本学院参加综合测评总人数的1 %,奖学金金额为3000元/人,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三)二等奖学金
获奖比例为本学院参加综合测评总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1500元/人,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四)三等奖学金
获奖比例为本学院参加综合测评总人数的17%,奖学金金额为600元/人。
以上奖学金获得者的本学年平均绩点必须在3.00及以上,比例计算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第五条 校内单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工作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科技创新优秀奖、精神文明奖、社会实践奖、创业实践奖、学习进步奖、学习优秀奖等8项,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参加综合测评总人数的1%(学习进步奖、学习优秀奖除外),奖学金金额为300元/人。
(一)社会工作优秀奖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成绩显著,其事迹引起较大社会反响者。(二)文体活动优秀奖
在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大学生文化艺术比赛、汇演或展览中获奖者。
(三)科技创新优秀奖
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竞赛中获奖或取得前8名次者;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以前三作者发表学术论著者;获得发明专利、申报科技成果等科技创新并获奖者等。
(四)精神文明奖
在抢险救灾、保卫国家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有较大贡献者;见义勇为表现突出者;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成绩显著,受院级或以上表彰者。
(五)社会实践奖
参加社会实践、在社会调查活动中成绩突出,得到社会高度认可并受到校级或以上表彰者。
(六)创业实践奖
参加创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社会认可度高并受到校级或以上奖励者。
(七)学习进步奖
学习刻苦,成绩绩点在班内或本专业排名进步50%以上者。
(八)学习优秀奖
学习特别优秀,成绩绩点在本专业排名5%以内者。
第六条 校内先进班集体奖
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学生班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3000元/班,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奖金用作班集体活动经费,由班委会管理使用。
先进班集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全班同学关心时事,积极上进,能自觉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表现突出;
2. 班团委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本学年带领全班同学围绕学校、学院工作中心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3. 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全班同学能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无人受到学校党、团和行政通报批评或处分;
4. 学习气氛浓厚。绝大多数同学学习刻苦,有互学互助精神,经常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学术论文、科技创新成果等突出。上课、教学实习出勤率达95%及以上,及格率90%及以上;50%及以上学生的平均成绩绩点达到3.00 (工科类专业绩点达到2.80)及以上;
5. 班风好,集体荣誉感强,荣誉称号多。全班绝大多数同学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团结友爱,尊敬师长,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在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能有计划地组织各种有益于同学身心健康、格调高雅的文体活动,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出勤率达到95%以上;
6. 班委会制度健全,工作手册记录、考勤记录完整,汇报工作制度健全。
第七条 “丁颖创新班”奖学金评选单列,一、二、三等奖其比例分别为5%、20%、25%。
第八条 国际班等在本校学习期间奖学金评选参照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九条 校内综合奖学金与校内单项奖学金两者只能申请其一,不能同时申请。
第十条 校内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申请,并颁发相应的证书,但不重复发放奖金,只取最高级别发放。
第十一条 毕业生综合测评在最后一个学期按学校规定进行,颁发荣誉证书,不发放奖学金。
第十二条 奖学金于每年综合测评结束后一次性发放到获奖个人或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