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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文与法学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硏究生实施细则

    提交时间2024-07-04 09:24:43

    第一条  根据《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面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华农办〔202443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提高推免生选拔质量,确保推免招生公平公正,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学院的推免工作。

    小组负责人: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小组成员: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教务员和辅导员等

    第三条  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由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负责对学生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鉴定。

    第四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将根据学校下达的推免生指标数量,同时综合考虑各学科及专业水平、专业人数等因素分配推免名额。

    有特殊学术专长学生须参加学院综合评价及遴选推荐,指标在学院推免指标中统筹。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本科生、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志愿团等特殊情况,按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推免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未曾计入历年应毕业本科生范围、未曾参与过推免环节的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无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具备较好的外语水平;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已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指前三年(五年制前四年)体测成绩平均分50分(免测按通过计))

    第六条  推免生须同时符合以下学业要求:

    (一)前三学年(五年制的前四学年)学业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20且专业排名在同届同专业前50%以内。专业排名是指在同届同专业前50%以内(特色教学班学生除外),统计结果以教务系统成绩管理-查询统计分析-专业排名统计中选择全学程所有学期,显示方式选择取相同科目最好考试成绩,方案类别选择主修统计出的专业排名为准

    (二)补考或重修后无不及格成绩。

    (三)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或雅思考试成绩不低于5.5分,或托福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

    第七条 有特殊学术专长学生的认定条件及要求

    (一)认定条件

    有特殊学术专长学生除了满足第五条(一)至(三)款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攻读专业相关的科研论文(科研论文须依据学校最新学术论文评价方案进行评价并达到A类及以上等级),且第一作者单位为 ;

    2.作为主力成员代表 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主力队员是指一等奖(金奖)排序前三、二等奖(银奖)排序前二、三等奖(铜奖)排序前一,如设有特等奖,取前三等级奖项,排序同上;国内权威科研竞赛范围为参赛当年的《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技竞赛名录》。

    (二)认定要求

    1.学生根据学院相关通知要求主动提出认定申请(未按要求申请则视为放弃认定),并获得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授联名推荐;

    2.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

    3.申请认定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学院组织的公开答辩。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及其每位成员均须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

    4.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学院网站上予以公示;

    5.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三)认定结果的运用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确定为有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

    1.第六条学业要求中,前三学年(五年制的前四学年)学业平均学分绩点(GPA)可放宽至不低于3.0,其他要求不变。

    2.第十条综合评价中的创新能力评价按满分10分计算。

    3.直接入围学院推免候选人名单,参加专业或学院的综合评价和遴选推荐。

    第八条  推免生的遴选采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排名。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满足本学院推荐条件的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包括对思想品德的定性评价以及对学业成绩、创新能力和发展素养的定量评价。

    第十条  综合评价成绩满分100分,其中,学业平均学分绩点(GPA)折算分总分为85分,创新能力评价总分为10分,发展素养评价分总分为5分。单项累计总分不得超过该项最高分,分值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思想品德评价(定性)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和推荐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二)学业成绩评价(85分)

    学业成绩是指截至推免申请时所修读的 全部课程(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课程不计)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的百分制折算成绩。即截至推免申请时,应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修读的所有课程且全部考试(核)合格,不可有处于缓考、不及格等状态的课程。

    学业成绩评价得分=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的百分制折算成绩×85%

    (三)创新能力评价(10分)

    创新能力评价包括学术论文、知识产权、学生竞赛等评价。成果截止日期为推免当年831日。

    1.学术论文

    仅限学生本科阶段以 为第一完成单位,学生在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论文等参照现行《 学术论文评价方案》,由学院专家组进行界定。

    2.知识产权

    本人作为独立或排名第一的完成人、 为第一或独立产权单位获得授权的与学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3.学生竞赛、创新创业项目

    由学院工作小组和专家组参照现行《 学生竞赛奖励办法》执行。不同赛事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奖取最高奖励加分一次。

    (四)发展素养评价(5分)

    发展素养是指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学生工作、志愿服务、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国际组织实习、赴境外学习交流(须为学校相关部门、学院推荐或组织的项目)、外语水平;德、体、美、劳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素养。其中,完成服役的退役复学学生加分标准为2分。

    (五)其他情况

    学业成绩评价总分、创新能力评价总分和发展素养评价分总分加总后得出综合评价(定量),如出现同分情况下,以绩点排序,绩点高者优先;如遇其他同分的情况,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研究决定优先顺序。

    第十一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查的基础上,实行择优选拔,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推免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公布方案。学院根据学校当年推免工作方案制定并公布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有特殊学术专长学生和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学生的资格认定由学院组织认定后提前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学生报名。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时或未按要求标准提交相关材料者视为自愿放弃推免资格。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后,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认定材料不全面或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当事学生补正。当事学生应当按要求的期限和方式补正,否则视为放弃参加推免生遴选。

    (三)学院遴选。包括确定候选、综合评价、学院公示、材料提交等环节。

    1.确定候选。学院将符合推免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前三学年 (五年制的前四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分专业排序,按照推荐名额1:2的比例拟定入围推免候选人名单,并予公布。

    2.综合评价。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按照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审验相关证明材料。确定综合评价成绩,并从高到低分专业进行排序;同分情况下,以绩点排序, 绩点高者优先。按学校下达推免指标的1.2倍确定拟推荐名单(按分配指标确定正式推荐名单,按分配指标的0.2倍确定候补推荐名单,候补名单由学院排出先后顺序),同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

    3.学院公示。学院将公示特殊学术专长学生申请及证明材料、所有推免生综合评价各项成绩、综合排名和拟推荐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推免资格无效。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另行公示。

    公示期内,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按规定方式对名单提出异议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更改名单并重新公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提出者相关情况。公示期结束后,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提出的异议。

    第十三条  经学校审核与公示,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应自主联系接收单位,并按要求报名,参加相关单位的复试,须签订《诚信承诺书》,不得放弃推免生资格,不得再报名推免当年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予办理出国、就业手续。

    第十四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毕业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并通知接收单位。

    (一)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者;

    (三)第四学年(五年制的为第五学年)的学业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3.20 (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GPA低于3.0) 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不到良好者;

    (四)未能按期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者。

    第十五条  学院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涉及推免生工作细则、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集体决策,并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向本单位党委汇报。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名单、专家审核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于每年推免工作开始前报本科生院备案。学院纪检委员对本学院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有意见、建议或申诉、举报, 应先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反映。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意见不服,可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该项工作申诉受理机构。

    第十七条  推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我院推免生遴选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我院推免生遴选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生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院将上报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人文与法学学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免工作综合评价成绩实施细则.xls

    作者:人文与法学学院   来源:人文与法学学院   人气: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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