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学院本科生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发布者:nxy发布时间:2017-06-21浏览次数:750

为加强本科生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与管理调动学生干部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骨干作用,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干部”,是指学院一级和二级学生组织、各年级级委、各学生党支部和团支部(班级)的学生干部。学院一级学生组织包括团委、学生会、党务管理委员会、学生成长与发展中心(与金穗创新创业中心合署);学院二级学生组织包括教学信息委员会、阳光驿站、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奖助学中心。

第二条 各类学生干部均须通过公开竞争,经公示后上岗,任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条 竞聘团支部(班级)和二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者须达到相应的学习成绩条件,即满足“入学以来的平均绩点不低2.0(新生除外)”。

第四条 竞聘团委和学生会、党务管理委员会、学生成长与发展中心、各年级级委、各学生党支部的学生干部者须达到相应的学习成绩条件,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入学以来的平均绩点不低于2.8且没有出现不及格科目(曾出现不及格科目但已重修通过的,视为已及格)”或“不及格科目不超过1门且入学以来的平均绩点不低于3.0”。本条涉及的学生干部任职期间,若出现新的课程不及格情况,则立即停止任职资格。

第五条 学生干部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学生干部培训。培训分为学院集体培训和各学生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学院集体培训一般安排在学期初和学期末进行,由学院党委负责人主持,参加范围包括一级和二级学生组织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学生干部、各年级级委、各班团支书和班长;岗前培训,由各学生组织的指导老师主持,全体新入职的学生干部均须参加,经培训合格者由学院团委统一颁发学生干部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学院各一级学生组织之间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讨论商议重大工作事宜,由学院团委召集和主持会议,并设秘书长一名。各学生组织内部应建立“例会”制度,并不定期开展专项业务培训。

第七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学生干部队伍整体形象情节较轻的;

(二)工作欠积极主动,经提醒仍不改者;

(三)违反学生组织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

(四)一次无故缺席正式工作会议者;

(五)学期内累计3次缺席会议者(含请假);

(六)学期内累计2次迟到或早退者。

第八条 学生干部工作届满后须进行工作考核。各级学生组织应制定符合组织章程的考核制度。届满考核结果经指导老师审核后,在学院网站上公示,合格以上者方可申请综合测评加分。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届满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因出现违纪行为受到学院2次通报批评;因出现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者。

第九条 学院于每年4-5月份组织本科生学生干部评优。学院表彰各学生组织考核前20%的优秀学生干部,其中:各学生党支部由党务管理委员会统筹评比,各团支部(班级)由年级级委统筹评比,学院各二级组织由挂靠的一级组织统筹评比。获奖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各组织不再进行内部评优。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79月开始实施,由农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 农学院委员会

201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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