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学院金穗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粤教高〔2015〕16号)、《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 农学院结合学院实际,设立“金穗计划”,以全面推进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施。
第二条 “金穗计划”的实施,旨在促进学院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各专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创业型人才。
第三条 金穗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是以本科生为领队组建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条件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以本科生为领队组建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以本科生为领队组建团队,在学院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 “金穗计划”按“总体设计,分项实施”的原则,实行项目负责制,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职能
第五条 学院成立金穗计划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系负责本科教学的副主任、学院全体辅导员组成。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协调各项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金穗计划”面向全日制在院本科学生,原则上以一、二、三年级学生为主。创新训练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团队(一般不超过10人)。鼓励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研究。已在校级及以上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立项或获奖的项目,不得申请本项目。
第七条 各类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仅限1人,且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有未结题项目的学生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八条 创新训练项目组须由学生选定或由项目所在系配备导师1-2名。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导师应不少于2名,学院将积极鼓励各项目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创业导师,实施学院导师和企业导师双导师制。每位导师限最多同时指导2个项目。
第九条 申报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特色鲜明,目标明确,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限最长为1年(其中,创业实践项目由于其全部实践内容时间较长,项目申报时应设置1年内完成的进度和目标)。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其毕业前完成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 农学院金穗计划项目申报书》,导师审阅并签署意见。协调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报协调小组组长审批,经公示后正式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获批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填写《 农学院金穗计划项目任务书》并按相关要求启动计划项目,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提交《 农学院金穗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学院组织专家审核进度报告书,并提出相关意见。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书者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撰写《 农学院金穗计划项目结题书》,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与相关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一并提交学院,学院组织专家审议结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进行中涉及变更项目内容、项目组成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原因及对项目研究的影响,由导师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经审核、批准后方予认可。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金穗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经费标准为:1000元/项。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立项项目划拨经费。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论文版面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教师不得使用项目经费。经费报销单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协调小组副组长审核(签章)后,经协调小组组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每个项目组可自行垫支费用启动项目,或者申请请款经费的50%用于项目启动。项目验收结题后,再凭票据报销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 “金穗计划”项目资助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及学生以项目为基础申请的专利应标注“ 农学院金穗计划项目资助”。
第二十条 对于因申请人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或申请人将经费挪作他用等情况,学院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将视情节轻重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对主要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奖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参加者,学院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择优推荐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营造创新、创业的 ,开展经验交流,为“金穗计划”各类项目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氛围。
第二十四条 各系为各项目实施免费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学院各类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学院金穗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农学院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