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风景园林国际班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与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建筑与建成环境学院合作举办的风景园林国际班(以下简称“国际班”),是学院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为规范国际班的管理,提高国际化人才培养质量,根据《 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班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20〕83号)、《 有偿服务收入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三条 国际班实行“3+2”联合培养模式:学生按照本硕培养计划要求,前三年在我校完成课程,后两年赴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继续学习,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四条 学生完成学业全部课程、并通过毕业设计答辩,达到双方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条件者,将获得 本科毕业证书、授予风景园林专业工学学士学位,并获国际承认的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建筑学硕士学位。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五条 国际班学生可以申请转入校内其他国际班和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
第六条国际班接收转专业学生,应重点考察学生的英语水平和学业成绩等方面,并制定和公开发布对转入学生的明确要求和遴选办法,报本科生院备案。转专业办理程序及其他事宜按照《 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对于已完成国内阶段学习但因外语水平无法出国的学生可在国内延长一年学习外语;延满一年后确实无法出国的继续留在国际班学习,参照相关的非单独编设院校代码招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在我校修读课程以完成学业。达到我校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对于已完成国内阶段学习但因非外语因素无法出国的国际班学生,学籍保留在学院,可参照相应非单独代码招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在我校修读课程以完成学业。达到我校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4年内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申请结业(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除外)。修满6年(休学创业的为8年)仍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结业或者肄业处理。结业或肄业标准参照《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对于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从第5年开始,学生不再单独编班。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末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本科生院审批。
第十条 因故不能出国学习的国际班学生按国际班学费标准(专业学费+英语强化培训费)进行缴费。
第十一条 学生到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继续完成学业期间,免收其应缴我校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因特殊情况未能到纽卡斯尔大学本校区就读,在我校设立的学习中心学习期间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缴纳给我校。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班纳入学校招生计划,学校统一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学生后两年赴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学习期间,在获得我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前,若转到非两校协议规定的其他专业学习,或转学到其他高校,则视作放弃我校学籍。学生须及时告知我院并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第五章 教学方式
第十四条 学生前三年在中国 进行全日制培养,享受学院其他专业同等教学条件保障。国内学习环节采用国际化教学,部分课程采用国外教材进行双语或全英授课,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师资参与教学,共享纽卡斯尔大学网络和教学资源。
第十五条 学生完成在国内的教学计划、英语达到对方入学要求后,后两年赴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继续专业理论与设计实践的学习。
第十六条 所有学生均有机会参加不同类型的国(境)内外学习和实践项目。
第六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国际班所属专业指定一名老师专门负责国际班项目拓展与管理,与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的联络协调,负责与学校国际教育学院沟通联络,负责外籍教师入境手续办理,协助学生出国申请免试及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教务员负责协调培养计划的协商与制定、专业课程的建设和管理、成绩管理、学籍管理,办理学分互认的初步审定,协助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十九条 年级辅导员负责学生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学生在国外的应急处理等工作,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与意识形态安全教育。
第七章 条件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举办国际班所取得的办学收入,与校外合作方的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收入分配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与校外合作方的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收入分配方式的,学费收入按我校和学院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际班学费总收入的10%,用于风景园林学科和专业建设的专项费用,列入学院下一年度预算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际班学费总收入的15%,用于支持招生宣传、入学教育、教学、师资培训、实习项目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的运行成本。
第二十三条 国际班设置管理协调人岗位1个,发放职务津贴,标准为2000元/月,按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符的,以学校的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国际班2019级及之后的学生参照本办法和《 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班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20〕83号)执行。国际班2018级的学生参照《 国际班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9〕28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