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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者: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发布时间:2022-04-15浏览次数:132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印章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院,根据学校印章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院党委、行政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

第二章 印章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学院党委印章由学院组织员负责保管,学院行政印章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单位指派专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不在岗位时,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印章应妥善保管,应确保保管场所的安全。学院印章不得携带出办公室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应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并派印章管理人员现场司印。

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应按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备案,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重制印章。

第五条  学院正职负责人对于学院印章的管理负主要责任,具体审批人负直接责任。审批人审批前应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司印人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应核对用印材料及申请审批情况的一致性。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

(三)非本院教职工申请使用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

(四)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及纸张等;

(五)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六)内容不完整、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七)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材料;

(八)其他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印章管理人使用印章时,应将印章摆放端正,用力均匀,确保印迹清晰、美观、标准。用印文件中如有落款和日期,应在相应位置盖章,要求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文件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的,应在相应的连接线上或纸页边沿再加盖前后相一致的印章。需要密封的文件、信函等材料,印章应盖于信封两侧封口处。

第八条印章使用过程中出现印迹扭曲、模糊等不规范的情况,原则上应另行制作材料,重新规范用印,并收回原材料,统一销毁处理。

第九条  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条对不合规定、不符合手续的用印申请,印章管理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章 用印范围及程序

第十一条学院印章主要用于以学院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工作事务,对外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学院非法人单位,严禁使用学院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

第十二条使用学院党委、行政印章,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以学院名义发布的各类公文,经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后,由党政办公室登记、编号、用印。

(二)以学院名义签署向上级部门报送的计划、请示、总结、报告、统计报表、相关情况说明、人事考核结果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需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后,报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由党政办公室用印。

(三)赴兄弟院校或实习单位等地联系工作需要开具介绍信(函)、证明等函件,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并手写安全承诺书,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由党政办公室出具学院介绍信并用印。

(四)荣誉证书、证明、宣传等材料,需提交相关文件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登记用印。

(五)专家推荐材料、科技成果申报书、项目申请书、结题报告、专利、成果推广和各类科研合同、科研经费报账等,由分管院领导或院长签字后登记用印。

(六)学生成绩证明、学籍资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材料用印须由教务员或辅导员审核签字后登记用印。

(七)学生各类申请、上报材料、表格、简章、转学、转专业、休(停)学、辅修、补办学生证件等用印须先由辅导员审核签名,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才可加盖学院行政印章或学院党委印章。

(八)学生三助申请表用印须先由经费负责老师审核签名后,才可加盖学院行政印章。

(九)以学院名义对外的有关学生政治思想方面的文件、各类报表用印,须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才可加盖学院行政印章或学院党委印章。

(十)其他事项(如工会、学术分委会)需用印者,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例行事务用印者,均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登记用印。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在用印申请前报相关议事决策机构审议、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履行第十条规定的用印程序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每年度应对各类印章进行清查,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对于印章管理和使用中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院内外人员在管理和使用印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承担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学院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学校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

材料名称及具体信息

 

 

用印日期

 

用印数

 

材料负责老师

 

联系电话

 

材料经办人

 

联系电话

 

领导审批意见

 

领导签名

 

备注:1.学生成绩单、三助领款表不需领导签字审批;

      2.学生外出实习、调研须附安全承诺书。



 

林风〔2021〕24号关于印发《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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