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善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研室、教学实验中心、各单位:
《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善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2019年9月16日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善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优良办学传统,加强校友凝聚力,发挥校友及社会力量在学院办学中的作用和影响,促进风景园林学科的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特设立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善境基金(以下简称善境基金),并成立善境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
第二条 善境基金是为推进学院风景园林学科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工作的公益性、临时性发展资金。
第三条 善境基金接受广东省 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财务和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发展基金以自愿捐赠为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主要来源有:
(一)在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学习工作过的海内外校友、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在各地的校友会、在校师生员工的自愿捐赠;
(二)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学院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三)按国家法规规定所允许的投资收入;
(四)其他形式的捐赠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做好发展基金的管理工作,学院成立善境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基金委,首届委员名单附后),对善境基金实施严格、规范的民主管理。基金委是发展基金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教职工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基金委下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
第六条 基金委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系 风景园林学科在职教师;
(二)在 风景园林学科下属专业和学位点中有过学位教育经历,目的是为了保证委员会合理规模及能够有客观的筛选条件;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管理办法,关心本基金的发展,热心于 风景园林学科与专业建设工作;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资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积极团结校友和主动执行基金支持项目的推进,对本基金有实质性的支持。
第七条 基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基金管理办法;
(二)讨论并决定本基金收支等重大问题;
(三)定期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管理本基金账目;
(五)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基金委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基金委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票决制。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会同财务处向捐赠单位、个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九条 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条 善境基金在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 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学校的相关会计和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善境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年公布一次,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查以及学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善境基金使用范围主要是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风景园林学科及园林专业、风景园林专业(含国际班)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具体如下:
(一)支持 风景园林学科及园林专业、风景园林专业(含国际班)的学科与专业建设对应的支撑工作;
(二)支持 风景园林学科的教学与研究条件的改善;
(三)资助对学科与专业发展有意义的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四)资助发扬善境理论价值观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在达到一定基金规模后设立善境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六)支持校友或其他友人开展对学科与专业建设有益的活动(主要面向校外人士);
(七)支持学院组织开展风景园林、园林等专业校友工作;
(八)依照捐赠者的意愿,用于专项支出;
(九)基金委批准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善境基金的使用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发展基金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申请金额,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基金委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
(三)审批:基金委研究、决定审批方案。
(四)领款:申请人到教育发展基金会和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四条 善境基金每年6月、12月集中受理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研究。
第十五条 善境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要根据基金的筹集数量,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当年度的基金使用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热诚欢迎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为学院的发展事业捐献爱心。对每一位关心支持学院的朋友,我们均心存感激,具体的鸣谢办法按照《广东省 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鸣谢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院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善境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善境基金管理委员会
(学院代章)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