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研室、教学实验中心、各单位:
《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经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2019年10月18日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优良办学传统,加强校友凝聚力,发挥校友及社会力量在学院办学中的作用和影响,促进学院各学科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特设立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并成立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
第二条 发展基金是为推进学院各学科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工作的公益性、临时性发展资金。
第三条 发展基金接受广东省 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财务和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发展基金以自愿捐赠为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主要来源有:
(一)在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学习工作过的海内外校友、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在各地的校友会、在校师生员工的自愿捐赠;
(二)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学院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三)按国家法规规定所允许的投资收入;
(四)其他形式的捐赠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做好发展基金的管理工作,学院成立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基金委,首届委员名单附后),对发展基金实施严格、规范的民主管理。基金委是发展基金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学院班子成员、工会委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基金委下设主任1名,秘书1名。
第六条 基金委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系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在职教师;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管理办法,关心本基金的发展,热心于学院各项建设和发展事业;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资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五)积极团结发动校友和社会力量,主动执行基金支持项目的推进。
第七条 基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基金管理办法;
(二)讨论并决定本基金收支等重大问题;
(三)定期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管理本基金账目;
(五)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基金委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基金委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票决制。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会同财务处向捐赠单位、个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九条 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条 发展基金在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 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学校的相关会计和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发展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年公布一次,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查以及学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发展基金使用范围主要为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各项事业发展,具体如下:
(一)奖励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二)奖励学院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及创新创业能力;
(三)支持学院科技项目、教学科研设施维护管理项目、创新创业项目;
(四)引进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或校友来校举办讲座、论坛等;
(五)开展对在职、离退休教职工的尊师重教活动;
(六)支持学院组织开展校友工作;
(七)基金委批准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教育发展基金的使用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教育发展基金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申请金额,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基金委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
(三)审批:基金委研究、决定审批方案。
(四)领款:申请人到教育发展基金会和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四条 教育发展基金每年6月、12月集中受理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研究。
第十五条 教育发展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要根据基金的筹集数量,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当年度的基金使用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热诚欢迎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为学院的发展事业捐献爱心。对每一位关心支持学院的朋友,我们均心存感激,具体的鸣谢办法按照《广东省 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鸣谢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院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实施。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学院代章)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