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0-85280256  招生电话:020-85280255

关于印发《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武海霞发布时间:2019-12-16浏览次数:234

关于印发《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研室、教学实验中心、各单位:

《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经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2019年1018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优良办学传统,加强校友凝聚力,发挥校友及社会力量在学院办学中的作用和影响,促进学院各学科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特设立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并成立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

第二条  发展基金是为推进学院学科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工作的公益性、临时性发展资金。

第三条  发展基金接受广东省 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财务和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发展基金以自愿捐赠为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主要来源有:

(一)在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学习工作过的海内外校友、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在各地的校友会、在校师生员工的自愿捐赠;

(二)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学院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三)按国家法规规定所允许的投资收入;

(四)其他形式的捐赠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为做好发展基金的管理工作,学院成立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基金委,首届委员名单附后),对发展基金实施严格、规范的民主管理。基金委是发展基金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学院班子成员、工会委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基金委下设主任1名,秘书1名。

  基金委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系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在职教师;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管理办法,关心本基金的发展,热心于学院各项建设和发展事业;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资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五)积极团结发动校友和社会力量,主动执行基金支持项目的推进。

  基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基金管理办法;

(二)讨论并决定本基金收支等重大问题;

)定期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管理本基金账目;

(五)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基金委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基金委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票决制

 

  基金管理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会同财务处向捐赠单位、个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发展基金在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 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学校的相关会计和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发展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年公布一次,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查以及学院教职工的监督。

 

  基金使用

 

第十  发展基金使用范围主要为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各项事业发展,具体如下:

(一)奖励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二)奖励学院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及创新创业能力

(三)支持学院科技项目、教学科研设施维护管理项目、创新创业项目

(四)引进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或校友来校举办讲座、论坛等

(五)开展对在职、离退休教职工的尊师重教活动;

)支持学院组织开展校友工作

(七)基金委批准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十  教育发展基金的使用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教育发展基金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申请金额,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基金委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

(三)审批:基金委研究、决定审批方案。

(四)领款:申请人教育发展基金会和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  教育发展基金每年6月、12月集中受理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研究。

第十  教育发展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要根据基金的筹集数量,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当年度的基金使用方案。

 

第六章    

 

第十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热诚欢迎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为学院的发展事业捐献爱心。对每一位关心支持学院的朋友,我们均心存感激,具体的鸣谢办法按照《广东省 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鸣谢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院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  本办法解释权归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十九  本办法经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实施。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     

(学院章)      

                                  20191018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