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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研究生第二导师聘任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武海霞发布时间:2016-01-04浏览次数:216


  关于印发《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研究生第二导师聘任办法》的通知

各系、实验中心、各教研室、各单位:

《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研究生第二导师聘任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O一六年一月四日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研究生

第二导师聘任办法

第一条根据《 博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办法》(华南农办〔2015124号)和《 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办法》(华南农办〔201475号)、《 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聘任一第二导师;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由校内第一导师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任第二导师。研究生第二导师岗位聘任工作在学位论文开题前进行。凡第一导师为校外的,必须聘任一名校内的第二导师,以方便管理。

第三条聘任上岗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2. 校外导师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校内导师(含青年教授、青年副教授、校内教授)须具有硕士招生资格。风景园林学科研究生第二导师聘任可结合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执行。

3. 在业界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并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

4. 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备良好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5. 符合学校关于教师在岗年龄的规定,招生当年至退休的年限应能满足正常培养一届研究生的要求。

第四条岗位聘任程序

1. 申请人填写《 研究生第二指导教师聘任审批表》,并附上相应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或职务证明材料;

2.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批准;

3. 第二导师采取以研究生为对象的一生一聘方式聘任,即落实所指导研究生后方可聘任,聘书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供。

第五条因出国、健康等原因未实际履行导师职责,或其它原因不宜指导研究生的,终止聘任且两年内不得再聘。

当所指导的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或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学业,即结束第二导师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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