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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09-04浏览次数:123

关于印发《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大学生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实验中心、各教研室、各单位:

《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项目执行时间为2年,须在校期间内完成。

第二章 立项

第三条 每年申报立项时间为4月份,具体时间要求以当年学院下发文件为准。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级别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和院级,项目支持经费分别为1万元、0.5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每个级别的立项名额以当年学校学院下发文件为准。

第五条 每个学生每年只能申报或参加一个项目,没有结题的项目成员不能申报或参与新项目。项目成员的组成应有年级梯度,主要由大一至大三的学生组成。

第六条 申报书的评审程序。学院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书的格式、选题意义、创新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评审打分,排名靠前的项目将由学院优先推荐到学校参与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的申报。

第三章 中期报告与结题

第七条  科创队伍在次年4月份提交《项目中期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项目哪些研究内容未按计划完成及解决方案等。

第八条  科创队伍在立项后两年的4月份提交《项目结题书》,学院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参与结题答辩会的评审,对于通过答辩的项目予以结题,未能通过答辩的项目予以延迟结题,延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九条  科创队伍在开展项目期间如遇不可抵抗因素或特殊原因须终止项目,须向学院提交《项目终止申请》,学院审批后决定是否予以终止。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条  成功结题的科创队伍,项目成员可以申请在综合测评加分。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2分,校级加1分,院级加0.5分。学院科创专家评审小组从成功结题的项目中,按照5%-10%的比例选出优秀科创项目。

第十一条  科创队伍成员依托科创项目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可以凭论文录用通知及版面费收取通知书向学院额外申请经费,学院审批同意的科创团队可获论文奖励基金1000元。

第十二条  科创队伍成员依托科创项目,以个体户、合伙人、公司等形式注册、成立企业的,以营业执照为依据,可向学院申请创业奖励基金200-1000元。

第十三条  科创项目结题后,校级以上项目和院级项目分别按每个项目15学时和10学时计入指导教师当年工作量,专家评审小组按15学时计入当年工作量。

第五章 报账

第十四条 科创队伍可在项目开展期间或结题后2个月内,向学院申请经费报账,报账必须遵守“总额控制,实报实销”的原则。

第十五条  申请报账的队伍须按照学校财务报账要求,严格遵守报账程序,不开假发票或虚开发票。

第十六条  科创项目指导老师应指导队伍合理使用经费,负责带项目成员到学校财务处报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61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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