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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完善学校预算经费“一支笔审批”制度,保证学院各类经费有效、合理的使用,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校财务处和审计处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林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具体如下:
第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各类经费和其它相关经费的审批人(科研经费除外),院长审批经费的最高权限为10000元/次(含10000元),超过10000元/次(常规教学经费除外),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开支;各分管领导和院属机构负责人按经费隶属关系对相应的经费进行管理和审核,报院长审批后方可开支。
第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学校预算经费“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和审核学校拨给学院的各类经费。具体如下:
(1)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管理和审核学院本科教学经费,包括教学业务费、本专科选修课费、实验实习费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的有关费用。根据经费卡的用途,院长给学院每个教研室划拨一定额度的教学经费,其中教学业务费10000元/教研室/年,教学实验、实习费20000元/教研室/年,学院将制定教研室使用教学业务费和教学实验实习经费的补充说明。本科教学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2)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管理和审核研究生业务费。
(3)分管科研的副院长负责管理和审核学院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4)分管行政的副院长负责管理和审核学院办公费、电话费、会务费、接待费;协助院长管理和审核学院酬金、福利基金和发展基金,学院酬金的分配按照学院二级教代会通过的《林学院津贴分配办法》执行。
(5)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管理和审核毕业生就业费和学生活动费。
(6)各教研室主任负责管理和审核本单位份额的教学业务费和教学实验、实习经费。
(7)广东省质量监督木材与木制品检验站站长负责管理和审核该站的福利基金和发展基金;站长应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院长汇报广东省质量监督木材与木制品检验站本季度的收入情况和有关经费使用情况。
(8)学院部门工会主席负责管理和审核学院部门工会经费。
以上各项经费审批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负责人审核后,由院长统一审批签字方可报账。
第三条 学院对学校各类经费的使用要本着勤俭节约、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因公事发生的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差旅费等的报销实行院领导班子集体会审制度,形成内部约束,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报销。
第四条 上述经费的报销分别设立不同经费卡和报销登记簿,由分管领导统筹管理,各类经费报账应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和院长审批签字方可领取经费卡报账,每笔经费报销必须由专人逐笔进行登记。
第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是在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学院的一切现金来往账目均由兼职报账员负责,院长主管。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收费,如违反规定,学院通报批评,并按情节的轻重做出相应处理。学院严禁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 每年年终,院领导应向全院教职工通报学院的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杜绝一切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院长每周一、三、五上午对报销发票审批签字,由专人做好审批记录。有关人员完成报销手续后,把相关登记簿交回院长确认。
第八条 以上规定如与学校财务规定不一致的,以学校财务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审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