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校级研究机构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24浏览次数:1355

各学院、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校级研究机构在资源整合、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 校级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6]95号)规定,决定对现有校级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进行核查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清理范围

本次核查清理的校级研究机构包括所有以学校名义正式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包括学校独立成立的研究机构和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共同建设的研究机构。

 二、核查清理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研究机构填写《 校级研究机构基本信息表》,分别报送相关负责单位审核(同时发送电子版)。其中研究室的信息表报送所在单位审核、人文社科类研究所和研究中心报送人文社科处审核、自然科学类研究所和研究中心报送科学技术处审核。

(二)信息审核。各审核单位按照《 校级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6]95号)规定,进行审核,提出续建或撤销的处理意见。

(三)信息处理。各审核单位将审核意见进行相应处理。其中研究室的处理意见分别报送人文社科处或科技处,由学校统一发文。研究所和研究中心的处理意见分别由人文社科处或科技处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信息完善和反馈。对于拟续建的研究机构,由研究机构分别填写《 校级研究机构建设申请表》,其中涉及更换负责人、更改名称或者变更挂靠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的,还需要提交《 研究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对于拟撤销的研究机构,由人文社科处或科技处分别反馈给研究机构负责人,涉及与校外单位共建研究机构的,按照相关程序通知合作方(此项工作另行单独通知)。

(五)学校发文。经审核及信息完善之后,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将清理意见上报学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发文。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核查清理涉及所有学校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没有参加本次核查的机构将不再续建。

(二)本次核查清理中,不依据《 校级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九款的规定撤销研究机构。

(三)本次工作仅对研究机构进行核查,不对研究机构科研业绩进行考评。

(四)请各研究机构填写《 校级研究机构基本信息表》,于915日前由学院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科管部门(同时发送电子版)。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肖小霞  林华

联系电话:38632819   

邮箱:skc@scau.edu.cn

 

  

 

                       人文社会科学处

                       201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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