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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 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华农党发〔2020〕5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落实学校党委管党治党、办学治校政治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上级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政治巡察定位,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完善治理,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学校建设成为农业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巡察办),为巡察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属党委工作部门。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巡察办、党政办公室(研究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议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委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报领导小组审议;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提供服务保障,做好巡察工作文书资料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校内巡察规章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巡察公开和舆论宣传工作;

(六)对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办,促进巡察整改成果落实落地;

(七)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巡察队伍建设,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八)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员和联络员,做到“专兼结合”,每个巡察组一般5-9人。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巡察工作安排,制订具体方案,开展巡察工作;

(二)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或党委巡察办报告;

(三)巡察结束后,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向巡察对象反馈巡察意见;

(五)完成领导小组和党委巡察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立巡察人才库,充分发挥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作用,选配党性强、作风好、懂政策、敢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干部到巡察队伍中,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组长一般由正处职巡察员、正处级党员干部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层正、副职党员干部担任;成员一般从学校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党员业务骨干中抽调,适当考虑具有党务、法律事务、财务、审计、招标等工作经验的党员干部。巡察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巡察范围是学校机关部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群团组织与附属单位;巡察对象为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巡察工作应实现一届任期内高质量全覆盖

第九条  按照深化政治巡察、强化政治监督的要求,巡察工作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对学校党委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到位;对巡视巡察、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突出问题整改不力;对信访和师生意见集中的问题重视不够、处理不及时等。

(六)学校党委要求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巡察工作由巡察组深入巡察对象所在单位集中进行,工作方案由党委巡察办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十一条  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的专题汇报。汇报必须形成书面材料。

(二)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个别谈话应由巡察组2名以上成员参加,特殊情况下需要“一对一”谈话的,须经巡察组组长批准。

(三)受理信访。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设机构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资料。调阅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包括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结果及“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报告情况的资料。

(五)民主测评及问卷调查。根据巡察工作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六)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的内设机构和有密切关联的单位了解情况。

(七)召开座谈会。召开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和管理服务对象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八)列席有关会议。列席被巡察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单位党政联席会、班子会等。列席会议时巡察组不发表意见。

(九)请求协助。商请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专家予以协助。

(十)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

(一)准备。党委巡察办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审定后,对巡察组组长进行授权。巡察组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并提前将工作安排通知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巡察组制订实施方案,报党委巡察办审批。

(二)了解。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后,召开领导班子见面会和巡察工作动员会,明确巡察工作要求,公布意见反映渠道和巡察组联系方式等,按照巡察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巡察期间,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具体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室;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提出处理建议。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应提供以问题为导向的书面报告、自查问题清单和相关档案材料,并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和人员谈话安排。

(三)报告。了解环节结束后,巡察组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情况报告,如实向领导小组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应重点突出、客观准确、言简意赅、言之有据,从政治高度分析判断问题,加强对问题的归纳提炼,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对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出“政治画像”评价。建立问题底稿制度,报告所提到的问题要有支撑材料。领导小组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每次巡察工作情况,研究巡察结果运用,对重点问题、重点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学校党委决定。

(四)反馈。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有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学校党委、领导小组要求,党委巡察办将巡察情况通报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五)移交。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党委巡察办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室;对涉及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移交党委组织部;对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相关问题移交党委宣传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

(六)整改。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应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在巡察组反馈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和整改台账报送党委巡察办,2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七)督办。成立督查工作小组,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督查、确保落实。

(八)归档。巡察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至党委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成果运用,把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四条  在开展巡察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信访督办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全面客观介绍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情况,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党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移交问题及事项,处理情况要按规定时限向党委巡察办反馈。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针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开展专项治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党委巡察办要认真做好巡察情况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加强对巡察结果应用的督查,确保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

第十六条  巡察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的具体问题,对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超越权限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巡察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增强党性观念,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坚持原则,勇于较真碰硬,善于发现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检查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材料,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和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巡察工作期间,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般不得外出,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提供支持配合或不按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者党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反映。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巡察办负责。与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华农党发〔2017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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