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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华农党发〔2010〕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华农党发〔2006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体系,与教学科研、行政业务和 建设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任组员;下设由校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党廉办”),纪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校党委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校党廉办挂靠在纪委办公室。校党廉办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党委副书记、常委、党委委员要积极主动协助书记履行职责,副校长要积极主动协助校长履行职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各自分管(协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干部素质。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制定规章制度,部署工作任务。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三)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中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要认真执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部门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应严格执行《中共 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议事规则等规定,防止独断专行和官僚主义。对违反民主集中制,严重破坏班子团结等突出问题,要严肃处理。

(五)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学校任用中层干部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要定期调整,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定期轮岗交流。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党委(常委)会讨论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的制度。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财务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落实学校经济责任制。实施财务公开,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各类资金的管理,坚决禁止“小金库”。加强学校财务审计,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

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勤俭办学的精神,控制建设成本。坚持工程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和按规定报批制度,新上项目或项目内容的重大变更必须经集体决策。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项目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大力推行重大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开展对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九)加强物资、服务项目采购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学校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物资、服务项目采购监管制度。设立学校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做到公开透明。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防治商业贿赂。开展项目采购审计,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等物资使用、报废等环节的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十)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实行科研经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科研经费预算及使用过程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加强对重大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一)深入推进招生“阳光工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规程,严格规范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行为。加强对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试题泄密和录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重视学校的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要部门、大额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认真落实监察处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制度。重视纪检监察、审计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纪检监察、审计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十三)加强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学校的实际,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指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六)校党委书记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七)校长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决议、制定发展规划以及具体规章制度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第八条 校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协管)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督促分管(协管)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要求的情况。

(三)对涉及分管(协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亲自过问,督促查办。

(四)参加分管(协管)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协管)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协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按规定向学校党政一把手报告分管(协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坚持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各直属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积极主动协助党政一把手将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条 学校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涉及人、财、物的重点岗位和重要环节,要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对涉及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应实行集体决策。

(四)实行党务公开和院(部、处)务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结合实际进行述职述廉。

(六)及时报告本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做好或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做好对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或配合做好干部的推荐、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八)每年听取同级纪律检查委员汇报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不少于一次,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自评,将自评材料报送校党廉办。

第十一条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负责开好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督促本单位每年书面向校党廉办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四)亲自阅处本单位的群众信访件,发现师生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做好或配合做好对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六)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本级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积极主动协助党政一把手将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好;根据分工情况,组织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工作责任分解

第十三条 按照“各负其责”的要求,各单位根据职责范围,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相关项目内容承担工作责任:

(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和个人收入申报,由组织部负责;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审计处负责;学校公务活动招待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礼品的登记上交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校务公开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工作及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校工会负责,相关单位协助。

(三)公务活动接待标准,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财务处、审计处监督;学校预算的制定,各项资金的管理,清查“小金库”,落实“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处负责,相关单位协助;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211工程”经费使用与管理,由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设备资产管理处及相关单位负责;各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及相关单位负责。

(四)学校工程、物资、服务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财务处、审计处、相关单位协助。

(五)领导干部公务出国(出境)管理工作,由组织部、国际交流处负责。

(六)学术道德、教风、考风考纪、招生工作和学生事务的管理,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按职责范围分别负责,相关单位协助。

(七)招聘及用人、用工的管理,由组织部、人事处及相关单位按职责范围分别负责。

(八)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上述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查办涉及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校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接受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的考核。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校党廉办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原则上与年终总结、年度考核或民主生活会同时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

(二)各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及其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学校在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检查与考核工作中,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校党廉办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卷宗,将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检查考核情况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第十七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结果为“基本达标”或“不达标”的单位,必须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没有“达标”前,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根据《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华农党(发)字〔2000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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