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行政监察工作,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教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的作用
特邀监察员是学校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监察处组成学校行政监督网络,配合监察处完成学校行政监察工作任务。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
特邀监察员从学校教职工中聘任,由监察处征得其所在单位、党派、团体和本人同意,并会同主管部门考察后报学校确定。
特邀监察员由学校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如工作需要,期满后可征求本人同意及所在单位、党派、团体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续聘。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二)热心监察工作,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敢于坚持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民主作风好,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学校各单位、各级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二)反映、传递师生员工对学校各单位、各级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申诉。
(三)宣传有关行政监察、廉政建设的形势和任务,对所在单位的教职工进行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反腐倡廉教育。
(四)参加必要的调查研究,并向学校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意见。
(五)参与学校行政监察的有关工作,协助监察处委托的其他监察业务。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有权向学校各单位、各级干部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各单位、各级干部必须如实答复。
(二)参加或列席监察处召开的监察工作有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可以参加纪检监察方面相关文件的学习,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
(四)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五)所在单位在召开研究处理违反政纪人员有关会议时,应通知特邀监察员参加;各单位在召开廉政建设或者其它行政工作会议时,可以邀请特邀监察员参加。
(六)在履行公务时,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学习有关监察业务方面的知识,提高行政监察工作能力。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遵守行政监察工作纪律,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披露监察工作的有关情况。
(五)参与办理行政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
(一)监察处采取不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汇报会、研讨会等形式,交流情况,探讨问题;每学期向特邀监察员通报一次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察处根据需要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有关工作和活动。
(三)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奖励。对犯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解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于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行为,由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关于兼职监察员工作的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01〕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