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行政监察工作,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教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根据《
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12〕1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学校拟聘任新一届特邀监察员。新一届特邀监察员在各单位推荐人选的基础上遴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推荐人选条件:
1. 热心监察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2.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3. 能任满一届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
请各单位参照《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特邀监察员的条件在本单位教职工中推荐候选人1名,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报学校监察处。监察处将按工作程序完成遴选、考察和报批的相关工作。
附件:特邀监察员推荐表
监察处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