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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问题解答

                                                                             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问题解答
1、什么是“商业贿赂”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行为。这里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宣传费、促销费、赞助费、劳务费、管理费、科研费、手续费等名义,以及报销各种费用、资助旅游、考察等方式。
2、相关法律法规对教育系统商业贿赂的阐释
新的《义务教育法》第25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3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刑法修正案(六)》第163条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商业贿赂犯罪。”这一修正案将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扩大到不担任管理职务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医务人员等,这些人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2006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解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时指出:“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其他性质的学校,只要在购买商品(包括购买书籍)时收受商品销售者给予的商业贿赂,就可以按照商业贿赂主体予以处理。”
3、“回扣”与“折扣”的区别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法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帐。在帐外暗中给予回扣的,以行贿论;帐外暗中接受回扣的,以受贿论。“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回扣”是违法的,属于商业贿赂;“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是合法的,但必须明示入帐。
4、教育系统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
分析近年来教育系统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呈现出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发案部位相对集中。教材图书采购,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后勤集团,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部门和领域容易发生商业贿赂,尤其以教材图书采购领域的问题最为突出,最具行业特点。二是贿赂手段复杂多样。行贿方使用的手段,既有回扣、手续费、赞助费、劳务费、管理费等名义,也有附赠、报销各种费用或提供国内外考察等方式。三是违纪违法主体广泛。涉案人员既有不同层级的领导干部,又有普通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以岗谋私”的问题并存;单位犯罪或违纪案件突出。四是“窝案”、“串案”多发。五是案件类型以受贿为主。
5、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指导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坚决纠正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同时,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体系,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6、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管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二是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三是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教材图书采购、大宗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四是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的经营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7、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和责任范围
中央要求,治理商业贿赂坚持“谁主管(监管)、谁负责”原则。各单位要在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牵头组织专项治理工作。
各高校和委直属单位要根据市教委制定的实施方案,按市教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进行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市教委机关专项治理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并进行监督检查。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涉及干部处理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困难与问题时,应及时与市教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
8、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各高校、委直属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一是与学生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教材图书编审、选用、购销以及教具学具、学生生活用品的采购;二是大宗物资(包括教学仪器设备等)的采购;三是工程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四是其他与教育行业紧密相关、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招生、教育收费热点问题。要重点治理以上领域中单位和个人以“回扣”、“手续费”等各种名义暗中收送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同时,还要对单位帐外收受财物私存私分、暗中设立小金库的问题予以彻底清理。
机关各处室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一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学校、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二是在行政审批、教学评估中索贿受贿的行为;三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四是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各单位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可以结合各自实际,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9、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节点
自查自纠的范围是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及行业监管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中央要求,自查自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分为进行宣传动员、开展调查摸底、查找突出问题、分类作出处理、认真搞好整改、组织评估验收六个主要环节。考虑到教育系统有假期等实际情况,在时间安排上具体调整为:今年10月底前完成宣传动员、开展调查摸底、查找突出问题、分类作出处理前四个环节,认真搞好整改、组织评估验收于今年12月底结束。各个主要环节的时间节点,要尽量与实际吻合,做到时间服从质量,确保工作成效。
10、对自查阶段中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的处理原则
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原则,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1)、对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教育收费、招生等问题,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综合考虑处理效果。
对教育系统治理前形成的商业折扣款项,经我委调查研究并报市领导同意,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是对已进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财务账的折扣或发行费等款项,要纳入整改范围加以规范,不作为商业贿赂处理;二是对直接进入高校二级部门并上帐的折扣款,要予以认真清理并收归学校财务,由学校比照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进行整改,也不作为商业贿赂问题;三是对将折扣款据为己有或进行私分的个人,坚决予以查处,并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纪律法规予以追究。
11、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是要坚持严格执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要加大力度、突出重点、从严惩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防止和纠正查处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二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牢固树立依法办案意识,自觉执行依法办案要求,把严格依法办案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三是要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保护并重。查办案件,既要坚决果断,又要稳妥慎重;既要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又要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查处商业贿赂,又要切实保护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营者的合理权益。四是要坚持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
12、正确把握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的五个关系
    一是集中治理与常抓不懈的关系。商业贿赂由来已久,在一些领域和行业被称为“潜规则”,需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专项治理,遏制其蔓延的势头,使市场交易行为逐步得到规范;同时,要看到这项任务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着眼长远,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建立起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商业贿赂问题。二是抓住重点与全面推进的关系。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头绪多、任务重,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在全面推进中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三是开展治理与维护大局的关系,商业贿赂在一些地区、领域和行业普遍存在,影响面非常大,必须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维护和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四是依法打击和教育警示的关系。商业贿赂形式多样,情况复杂,专项治理工作要特别讲究政策和策略,既要依法打击极少数,又要教育警示大多数。五是分工主抓与齐抓共管的关系。商业贿赂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利益,治理难度很大,必须统一部署、统一行动,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
13、如何加强教材图书采购管理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已下发《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办厅[2006]11号),通知强调严禁高校在教材和图书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要求学校应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图书批发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处采购教材和图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销商索要回扣或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其他利益。经销商明示给予的折扣,必须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如实入帐,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或私分。为学生代购教材或订购图书产生的折扣收益,应让利于学生。
各单位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学校的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规定,加强对教材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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