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公务用车的规范管理,控制行政支出,促进廉政建设,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务用车是指学校领导和校属各单位用于联系工作、处理公务等行政工作需要使用的车辆。校公务用车须在后挡风玻璃左上角粘贴“ 公务用车”的统一标识,严禁公车私用。
二、学校公务车辆属学校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建立公车使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登记。出车情况登记应包括行车事由、时间、路径、里程、乘坐人姓名等。
三、学校公务用车投保、维修一律实行“定点采购、统一结算”,定点单位由各用车单位每年在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单位中选取(2011~2012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与保险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单位名单见附件)。
四、各单位要指定公务用车停放地点。驾驶员完成任务后,应将公务用车停放在规定的车位或车库内,严禁将公务车停放在家中或其它地点。因擅自停放导致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现有公务用车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需要,确定车辆使用、保养、维修等各项经费的预算,将经费预算单列在年度行政办公经费中,由用车单位自主掌握使用,并接受专项资金审计。
六、各单位公务用车投保、维修费用凭定点投保和定点维修单位的正式发票报销。公务用车在市区以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凭在外地维修清单和正式发票,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七、各单位每学期应将公务用车的使用、投保维修和其它开支等情况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开,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开进行不定期检查。
八、各二级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配备公务用车;如确有需要,需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九、校领导用车按照《 公务车班管理规定》、归口校长办公室管理;校内其他单位配有公务用车的,由现有单位负责使用管理。
十、各用车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公车管理具体办法并严格执行。
十一、资产经营公司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