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9〕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博士后研究工作,提升我校博士后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博士后队伍在我校科技创新、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印发<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及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领导、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要问题的研究决策。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是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流动站及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站申报及评估考核,统筹博士后招聘及进出站管理,协调各单位做好博士后工作等。
第四条 在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事处负责博士后上报审批、报到、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及科学基金等经费的管理工作。
(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科研工作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四)国际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办理;港澳台籍博士后参照中国籍博士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五)资产管理处、后勤处负责博士后住房安排、配套家具等生活用品的配备及管理等工作。
(六)保卫处负责博士后的户口迁移工作,并协助办理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落手续。
(七)校工会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子女的入园、入学等工作。
第五条 各流动站所在学院由一名学院负责人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学院应成立5-7人的博士后考核工作小组,由分管博士后工作的学院负责人、合作导师、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中分管学院负责人任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流动站所在学院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健全流动站组织建设,做好博士后进出站的评审,期中期满的考核工作,对其职称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制定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流动站发展规划;
(三)督促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
(四)建立必要的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完善博士后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组织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中期检查和学术报告会,对博士后科研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供帮助;
(六)审查博士后科学基金、出国访学等的申请并提出意见;
(七)审批博士后申请延期、退站等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及合作者,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学术造诣高、研究经费充足,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职称(含首聘教授/研究员、青年教授、校聘教授)在职或在岗教师。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需有在研的国家级课题和充足的科研经费,曾主持完成国家自然或社科基金项目。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所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全面指导,负责确定博士后工作协议中主持课题及发表论文等有关条件。
(三)学校设立“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荣誉称号。学校按以下条件每年进行评审考核,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1. 两年内招收博士后进站人数不少于2人(退站不计)且博士后出站不少于1人(未达到出站要求不计)。
2. 两年内指导的博士后获得“香江学者计划”“博新计划”“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等省级以上人才项目不少于1项。
3. 两年内指导的博士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
4. 两年内指导的博士后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不少于2项。
5. 两年内指导的自然科学类博士后至少在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1篇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学科I区学术论文,或2篇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学科2区学术论文,或2篇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小类学科1区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博士后至少在S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者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CSSCI学术论文。
6. 两年内指导博士后申请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博士后为第一发明人,或合作导师排名第一,博士后为排名第二)。
(四)对于获得“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称号的合作导师,学校同意对其获批准的延期博士后的支持经费增加至15万/人/年(上限2人)。
(五)学校将加强博士后合作导师的管理和考核,博士后期满出站达不到要求或退站博士后超过2人的合作导师,暂停其招收资格一年。
第七条 设立流动站的单位可以招聘博士后;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非设站单位可依托有关流动站招聘博士后。
第八条 博士后招聘类型
(一)流动站自主招收。
(二)工作站联合招收:由工作站与我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各项经费由工作站承担。
(三)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创新实践基地依托我校招收的博士后,其各项经费由创新实践基地承担。
第九条 博士后申请基本条件: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工作站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流动站招收类型
流动站招收类型根据博士后入站前业绩分为一、二、三类博士后,一类博士后年薪30万元/年(税前,下同),二类博士后年薪25万元/年,三类博士后年薪20万元/年。博士后薪酬标准在下文具体规定。
(一)一类博士后
1. 入站条件。申请人博士毕业学校应为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高校,或者其博士学位所属学科排名全球前50名(以当年度最新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cademicRankingofWorldUniversities、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TimesHigherEducationWorldUniversityRanking、QS世界大学排名QSWorldUniversityRanking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 WorldReport为参考)。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申请人,条件可放宽至博士毕业学校为本国排名前3名的高校。或自然科学类,在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在JCR检索源的1区SCI刊物上全文发表2篇以上或单篇影响因子≥5.0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JCR检索源的2区刊物上全文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在SSCI或A&H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6篇以上一级期刊学术论文。
2. 出站要求。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自然科学类至少在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为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学科I区学术论文或单篇影响因子≥5.0的学术论文;或2篇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学科2区学术论文,或2篇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小类学科1区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至少在S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者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4篇CSSCI学术论文。
(2)至少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和参与(排名第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科基金项目1项;
(二)二类博士后
1. 入站条件。自然科学类在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2篇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学科2区学术论文,或2篇SCI学术论文且其中1篇为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学科1区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至少在S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者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CSSCI论文。
2. 出站要求。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自然科学类至少在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学科2区学术论文,或1篇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小类学科1区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至少在S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2篇SSCI学术论文或者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CSSCI学术论文。
(2)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1. 入站条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或第一发明人或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入站成果,要求不低于我校入站学院博士毕业的条件。
2. 出站要求。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自然科学类至少在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2篇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至少在S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者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CSSCI学术论文。
(2)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排名第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科基金项目1项。
第十一条 外籍博士后,自然科学类的可用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人文社科类的可用在S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1篇SSCI学术论文,代替1项省部级课题。
第十二条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类型
入站学术条件由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与我校流动站联合规定和审核。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均由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承担。工作站须支付学校管理费1万元/人/年,学校将管理费按学校、学院、导师1:1:1比例分配;创新实践基地须支付学校管理费1.5万元/人/年,学校将管理费按学校、学院、导师1:1:1比例分配;导师指导费由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与导师协商,在工作协议中明确。
出站标准由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在工作协议中明确,按协议执行。
第五章 进站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者在“中国博士后”网上进行申请,同时按博士后申请指南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学院组织5~7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遴选,审核申请材料并形成《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第十五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申请材料整理后上报学校,经学校博士后遴选委员会复核同意后上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待批复后通知博士后进站。
第六章 在站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原则上为24个月,在站时间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一站或二站两期在站时间总共不超过6年。如博士后提前完成研究计划,经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月薪和租房补贴发至出站当月。博士后可挂职锻炼,但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挂职锻炼人数需控制。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时签订《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以下简称“工作协议”)。进站两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提交《研究工作计划》。进站时未提交学位证的,进站半年内应将本人的博士学位证书原件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验证。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后,视同教职工管理,在站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工作协议规定完成学校和学院要求的各项任务。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应按《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执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考勤按学校现行教职工考勤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按《 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给予相关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退站处理。在站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学校有权解除工作协议,办理退站手续。
第七章 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鼓励在站博士后根据国家、省市等基金的管理办法申请各类科学基金,具体事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经费由科研管理、财务部门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办法进行管理。博士后科研办公场所及实验室面积分配按教职工待遇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文、出版著作时,应标注“ ”。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成果应按《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出国交流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博士后通过短期访学、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国家公派出国项目、自主联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等形式进行出国(境)交流,拓展国际化视野,提高国际化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和学校批准,填写《博士后出国审批表》并签订协议书,可带薪赴国(境)外机构进行联合培养与交流。出国后每6个月向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和博管办汇报研究进展,出国逾期不归者作退站处理。
第九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考核分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由合作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和流动站共同考核。
(一)期中考核
经正式批准,进站时间满12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参加期中考核。考核标准为:
1. 合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团队协作关系良好,能按博士后研究计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或有退站所规定情形的,视为不合格。
(二)期满考核
经正式批准,进站时间满24-48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须参加期满考核。考核标准为:
1. 优秀:综合素质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具有很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工作协议》的要求,全勤在站工作,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同时取得超出《工作协议》40%工作任务的业绩。
2. 合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团队协作关系良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工作协议》要求,没有学术不端行为。
3.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或有退站所规定情形的,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期中考核合格以上者,按博士后年薪操作办法发放第一年相应绩效年薪。
(二)期满考核优秀者,发放校优秀博士后证书。学校招聘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一类博士后期满考核合格后,达到学校青年才俊人才引进条件业绩的,可取消出国要求。
(四)期中或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设站单位责令博士后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作退站处理,并缴纳违约金5万元。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期中期满考核的组织
博士后一般情况下应在工作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中考核;在工作期满出站前20天完成期满考核,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或超过4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考核的,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做考核者,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
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人员需纳入学院的年度考核范围,主要考核内容为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博士后的教学课时量不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评估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及合作导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博士后指标分配的主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创新实践基地,可以取消合作协议,并函告当地人社局。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站期间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情节严重者;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因病连续请假6个月、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擅自离校或出国逾期1个月未归者;
(六)在站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七)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期中期满考核不合格在3个月内整改仍不通过的;
(八)进站半年内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九)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十)因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第十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九条 薪酬待遇:
(一)博士后实行年薪制。
1. 一类博士后的年薪为 30万元人民币(税前,下同),二类博士后的年薪25万元人民币,三类博士后的年薪为20万元人民币。年薪包含国家和广东省配套的博士后生活补贴、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博士后缴纳的保险费(单位和个人)。
2. 年薪的80%为基础薪酬按月发放,20%为奖励绩效薪酬;第一年考核合格后发放全部奖励绩效,第二年达到出站条件者发放全部奖励绩效。
3. 达到一类博士后出站要求的二、三类博士后,出站时可按一类博士后待遇补足。
(二)博士后岗位基本工资构成。博士后研究人员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9级、薪级工资16级的工资标准。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合格后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少于21个月的,进站时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如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二站,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对待。
第三十条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经费构成: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均由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承担,在联合培养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科基金,奖励标准与教职工一致;获得“工作协议”外的博士后基金,奖励标准按博管办要求执行;发表“工作协议”外的论文,奖励标准与教职工一致。
第三十二条 外籍博士可根据其学术水平申请相关类型的博士后,其待遇及出站标准参照相关类型博士后待遇。其他参照国内博士后的管理办法,由人事处与国际交流处共同管理。
第十一章 住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流动站招收类型的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配置基本生活条件)或发放1500元/人/月的租房补助。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不发放租房补助,也不安排入住博士后公寓。入住博士后公寓的博士后人员须按照《 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周转期租金标准计费。
第三十四条 本人或配偶在广州市(含老八区)已有住房或公租房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博士后住房,也不再发放租房补助。本省广州市以外地区来我校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本人或配偶在原单位已有住房的,原则上安排合住套间。未结婚的博士后安排博士后公寓单间或合住套间。申请博士后公寓或申请租房补助的博士后需出具《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博士后公寓的需填写《博士后公寓申请表》,申请租房补助的需填写《博士后租房补助申请表》并附租房协议,学院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审核。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居住公寓的使用期限。博士后居住公寓的使用期限,应与其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一致,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必须及时从公寓迁出。博士后中途退站或期满出站,在期满日或发出退站通知后一个月内搬离博士后公寓,未按时迁出公寓的,学校将缓办该博士后档案及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并按优惠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3个月仍未搬离的,按照旅行业市场房租价格150元每天的费用收取。
第三十七条 延期使用博士后公寓。经批准延期出站的,经所在学院、导师、人事处、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在延期期间继续使用博士后公寓。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延期期间可仍按周转期租金标准收取;延期超过24个月,按优惠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三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的公寓清理。博士后在规定限期过后仍未搬离博士后公寓,经多方联系无法找到本人,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清出公寓而影响公寓使用,或者拒不搬出公寓的,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学校住房管理规定和租住协议,清理公寓住房,并搬离室内所存物品。清理时,公寓内物品等如有遗失,由其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二章 职称评审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审不占学院职数,学校依据《 职称评审办法》设置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研究员系列)条件。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一年内可回校参加职称评审,回校参加职称评审的须有现工作单位委托评审函。
第四十条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我校或联合培养单位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如在我校参评,评审条件参照学校职称评审的办法及标准执行。
第十三章 档案、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时须将人事、组织关系转来我校。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其流动,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未成年子女入园、入学有关事宜,按广东省及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博士后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十四章 延期
第四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延长博士后工作的,需填写《延期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可申请延长1-2年。工资档案关系没有转入我校的,一般不做延期。工作站、基地博士后延期超过半年的需另签补充协议。
第四十六条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以申请延期:
(一)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中国博士后一等以上基金资助;
(二)参与导师在研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排名前3);
(三)创新团队或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五大学科组学科带头人和我校“杰出人才”目录范围内的导师指导的博士后,且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
第四十七条 延期待遇。经学校评审获得批准延期的,延期期间的薪资待遇由学校负责基本工资部分(10万/年),绩效部分由导师负责。未通过学校评审批准的,延期期间的待遇由学院和合作导师与博士后商定,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延期须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由学校组织评审。延期期间仍代扣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博士后缴纳的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延期期间不发放租房补助,住房按第十一章办理。
第十五章 出站和退站
第四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书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接受专家组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出站,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3个月内仍不能通过者,作退站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博士后的出站报告须当作一次公开的学术报告,由学院组织5~7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形成考核意见,按照学校相应职务的标准提出职称任职资格的建议。
第五十条 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向学校博管办提交出站材料,经广东省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出站考核不合格者按退站办理,学校不接收既往有退站经历人员的进站申请。
第五十一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流动站招收一、二类博士后完成出站考核,达到学校当年招聘条件,优先录用并申请入编。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论文署名均为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项目应为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进站的博士后,其经费、住房和考核按原有标准执行;本办法颁布以后进站的博士后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 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华南农办〔2017〕46号)执行至新办法实施之前进站的博士后出站后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