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教职工退休、返聘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2023-12-04】




华南农办〔202351


关于印发《 教职工退休、返聘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 教职工退休、返聘实施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和十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113


教职工退休、返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退休、返聘及延迟退休等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学校“双一流”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和事业编制退休教职工。

第二章  法定退休

第三条  教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干部及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第四条  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在年满55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未选择55周岁退休的,须年满60周岁退休。

第五条  女工人由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并执行了相应岗位工资待遇累计满5年,在年满50周岁时,经本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在年满55周岁退休。

第六条  院士退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省管干部退休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职工出生日期的认定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精神执行,以组织部门认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八条  批准退休时间一般为批准退休当月的最后一天,从次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

第九条  教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按照校院两级管理的原则,由人力资源处和二级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办理。

第十条  人力资源处主要负责:

(一)每年第4季度提醒各二级单位下一年度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具体人员;

(二)明确有关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需提交的材料和时间节点;

(三)办理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申领工作;

(四)做好有关退休政策的解释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

(一)达到退休年龄前1个月通知本单位教职工提交相关材料;

(二)签署退休审批意见;

(三)单位领导应当及时与即将退休人员谈话,鼓励其继续为学校事业发展发挥作用,并要求其妥善做好有关工作交接和国有资产移交等工作;

(四)结合教学、科研等工作实际,适时收回退休人员的办公室、实验室及其它相关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符合退休条件的教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一)教职工本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填写“在编人员退休登记及基本养老金申领”;填写《退休审批表》;并将退休有关资料提交至所属的二级单位;

(二)二级单位审批,于达到退休年龄前1个月的月底前将有关材料送人力资源处;

(三)人力资源处办理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申领等手续。

第十三条  教职工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未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学校将于应办理退休的次月起停发属于在职教职工享受的各项工资待遇;属于退休教职工应享受的校内各项退休待遇自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发放,未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校内各项退休待遇不予补发(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办理并经学校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提前退休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退休:

(一)男干部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男工人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五条  提前退休时未达到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由教职工进行补缴,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教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一)本人填写《提前退休审批表》,并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

(二)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处;

(三)人力资源处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经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五)按第十二条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延迟退休

第十七条  具有正高职称的教职工确因学校工作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申请延迟退休,即延长退休年龄:

(一)须为在聘博士生导师,具有承担岗位任务所需身体条件和专业能力

(二)申请前最近一个聘期的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  “确因学校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学校“丁颖杰出学者”“丁颖领军学者A及“丁颖教学名师”岗位入选者;

(二)按“领军人才A及以上层次引进的人才;

(三)承担A类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尚未结题(在项目合同期内),退休后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符合以上(一)(二)情形的,申请延长退休后的年龄最长不超过70周岁;符合(三)情形的,申请延长退休后的年龄最长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请延长退休年龄按聘期进行申请,签订聘期任务,原则上一个聘期为5年,第3年进行中期评估;最多申请2个聘期,聘期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下一个聘期。

第二十条  聘期任务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同职级人员聘期任务要求,考虑到延长退休年龄聘用(以下简称“延聘”)期间有的科研项目申请受年龄要求的限制,这部分科研项目可通过考核其团队建设、团队成员的引育以及团队成员科研业绩的增长情况代替。延聘期间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中期评估,年度考核或中期评估不合格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即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处于每年第4季度开展教职工延长退休年龄审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二)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处;

(三)人力资源处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四)报学校批准;

(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纳入学校“丁颖学者”岗位计划的教师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聘任合同约定的聘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由人力资源处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在延聘期间,如因身体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按照约定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可向学校提出终止延聘合同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退休手续;学校可因前述原因视实际情况有权直接终止延聘合同。如教职工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违纪违法等情形的,学校有权直接终止延聘合同。

第五章  返  聘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置一定的岗位,返聘具备继续承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身体条件的退休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返聘按照经费来源进行分类审批。

(一)科研经费返聘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1. 本人填写《返聘审批表》;

2. 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3. 所在单位审批;

4. 人力资源处备案。

(二)二级单位自筹经费返聘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1. 本人填写《返聘审批表》;

2. 所在单位审批;

3. 人力资源处备案。

(三)学校经费返聘的,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1. 所在单位提出返聘申请、说明理由,本人填写《返聘审批表》;

2. 人力资源处结合编制等情况进行初步研究;

3. 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申请学校经费返聘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缺编,返聘人员占用所在单位编制数;

(二)返聘人员退休前的聘期考核为合格,退休前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返聘人员为教学科研人员的,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退休前4年本科教学评教排名平均值在前60%

第二十七条  所带博士生尚未毕业(在学制年限内)的博士生导师,可以申请学校经费返聘,返聘期间不占单位编制数,返聘期限最长至博士生正常学制毕业时间。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费返聘的,返聘单位须明确返聘人员的岗位职责。属管理及教辅人员的,参照学校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确定返聘岗位职责;属教学科研人员的,返聘后的工作量主要指教学工作量(含研究生培养工作量)应达到返聘单位的平均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经费返聘人员,返聘工资待遇分为基本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项,具体标准如下:

(一)属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根据其退休前的岗位等级确定,五级岗为4000/月、六级岗为3000/月、七级岗为2000/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其退休前岗位等级的非实职岗位确定;

(二)属教辅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正高5000/月,副高3000/月,中级2500/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退休前岗位等级参照所在单位相同岗位人员确定;

(三)属教学科研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正高10000/月、副高7000/月、中级5000/月;学校视同在职人员核算其教学、科研工作量,由所在单位按照在职人员核算并发放其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和二级单位自筹经费返聘的,返聘工资标准自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统一为返聘人员购买工伤保险,费用由返聘工资负担单位支付。

第三十二条  返聘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责任等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返聘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返聘时间每次申请最短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若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广东省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退休的人员(返聘除外),不适用本办法,不予追溯。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关于博士生导师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华南农办〔20183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涉及退休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党政办公室                 2023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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