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gs 【2018-10-30】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6号公告)已于2016年9月29日公布施行,根据该决定,现对《 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15〕64号)中有关生育假的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产假。女教职工法定产假98天(含产前假);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还可享受80天的奖励假,其产假共计17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30天。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二、看护假。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男职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享受15天的看护假(即陪产假)。
三、本通知从2016年9月29日起执行,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生育假尚未休完的,按本通知执行;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生育假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本通知。
2016年11月17日
关于执行生育假新规定的通知-华南农办〔2016〕16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