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
(华南农办〔202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精神,为规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工作(以下简称推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形成良好学习氛围,有利于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展规划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组成,具体工作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共同负责实施。
第四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应包括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代表、教务员和辅导员。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每年推免工作开始前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五条 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成员须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对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并组织相关学生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其每位成员均须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正;会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商定学院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名单。
第三章 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免试”的涵义是指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应届”的涵义是指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七条 推免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学院初审为每年研究生招生报名阶段开始时已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研究能力,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秀,富有上进心和团结合作精神;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遵纪守法,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五)补考或重修后无不及格成绩;
(六)推免生的学业要求
1. 一般推免生
(1)前三学年(五年制的前四学年)学业平均学分绩点(GPA)在3.20以上(含3.20),且排名位列本专业前50%以内(特色教学班除外)。
(2)非英语专业推免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不低于425分(艺术类学生英语应用能力A成绩达合格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不低于425分);英语类专业推免生的英语专业四级统测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
2. 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
(1)前三学年(五年制的前四学年)学业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0,英语成绩达到第七条第(六)款第1点第(2)项,经三名及以上本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评审,公开答辩,方可取得推荐资格。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学院专家审核小组鉴定可认定为有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
①发表论文: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发表与学业相关的C类以上科研论文(限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且第一作者单位为 ,论文等级界定以学校学术论文评价方案为准)。
②发明专利:以学校为第一知识产权(署名)单位,学生本人为第1完成人(或第2名序,导师为第1名序)申请并获批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③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一等奖排序前5名;二等奖排序前4名;三等奖排序前3名)或省部级竞赛一等奖及以上(排序前2名)。
国家级学科竞赛范围只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性机构举办的、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常设性学科竞赛,参赛国家(地区)超过10个(含)或分属三大洲以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竞赛。
省部级学科竞赛范围只限于: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区域性、常设性学科竞赛,参赛国家(地区)在5个以上(含)的国际区域性学科竞赛;由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主办的常设性学科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赛;“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竞赛。
④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获第一、第二名,广东省大学生运动会获第一名的个人或团体的主力队员,参加全国大学生单项锦标赛第一名的队员。
第八条 参加过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成绩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各学院应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对学生在外校交流所获得的成绩、学分进行合理认定,以体现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章 推荐指标分配
第九条 推免生指标以教育部分配给学校的指标为基数,统筹考虑学科建设、一流专业建设、特色教学班、创新工作实效、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情况,再根据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计算推免生指标。
第十条 推免生指标计算办法:
学院推免生指标=[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总人数]×全校可分配推免生指标
全校可分配推免生指标=教育部分配指标-学校单列指标
学校单列指标包括学科建设、一流专业建设、特色教学班、以及根据各学院上一年度完成学校下达推免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的核减指标等。
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的指标在学院推免指标统筹,由学院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年学校下达给学院推免指标(不含单列指标数)的20%。
第五章 推荐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推荐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严格遵守推免程序。加强组织领导,严慎细实做好推免各方面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各学院要在充分研究、集体决策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制订完善本学院具体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本科生院审核,获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健全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
第十二条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加强品德考察。注重学生在学期间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
第十三条 坚持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引导全面发展。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可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因素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本办法及上级的相关要求,制订年度工作方案及指标分配方案,于推免工作启动前在校内公布;各学院公布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时提交相关表格和材料者视为自愿放弃推免资格。
第十六条 各学院将符合推免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前三学年(五年制的前四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序,按照推荐名额1:2的比例拟定入围推免的候选人名单,并予公布。排序时,一般推免生和学术特长推免生分开排序,可在全院范围内统一排序,也可分专业排序,由各学院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各学院将本院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按事先公布的规则进行综合评价并排序,按学校下达推免指标的1.2倍确定初选名单(按分配指标确定正式推荐名单,按分配指标的0.2倍确定候补推荐名单,候补名单按学院排序)。推荐工作须按规范严格操作,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推荐过程要做全程记录。
第十八条 各学院推荐的推免生名单和综合排名应在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各学院的推免生名单按推荐顺序排序后报送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将审定通过的推免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得推免资格学生名单。
第二十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自主联系接收单位,并按接收阶段的要求报名,参加相关单位的复试。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做好推免生的诚信教育,经确定录取的推免生,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并予以遵守。如有学生放弃推免资格而浪费指标的,则在下一年推免工作中核减该学生所在学院的相应推免指标。
第二十二条 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并以公文通知接收单位。
(一)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第四学年(五年制的为第五学年)的学业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3.20(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GPA低于3.0)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不到良好者;
(四)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均以被推荐学生攻读的本科主修专业(学位)条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推免工作中遇到本办法未提及的特殊情况,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 推荐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18〕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