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21〕62号)

2021-08-30浏览次数:1048

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21〕62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管理我校本科生转学工作,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学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特别需要”一般指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申请转学到我校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原则上转出学校办学水平不低于我校;

2. 高考成绩高于拟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平均分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条  转学程序

(一)申请转出

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备好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及相关病例;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需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

2. 学生到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开具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以及录取类别、科类的证明。

3. 学生提供拟转入学校校领导签署的接收函。

4. 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报送本科生院。

5. 本科生院复核学生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4份),本科生院将《备案表》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7. 学生将《备案表》送拟转入学校签署意见。

8. 本科生院按照广东省教育厅要求上报材料备案。

(二)申请转入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备好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及相关病例,提供所在高校历年体检表;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需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

2学生提供转出学校开具的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以及录取类别、科类的证明,历年学业成绩单,成绩专业排名,在校期间的操行评定意见,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公示截图和公示结果说明,以及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的《备案表》(广东省内)和《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跨省转学)。以上材料均需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3. 学生向我校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转学申请;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学生高考成绩、录取类别、录取科类、学生申请转入专业当年的录取分数线以及学生的其他申请材料审核学生的转学申请,对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教学能力的,向学生开具申请转入专业我校当年录取成绩相关证明(含该专业录取最高分、平均分和最低分及最低分排位)和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名册。

4. 学生向我校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提出转学心理健康测试申请,同时携带本人在转出学校就读期间的心理档案(入学心理测试及加盖相关机构公章的在校心理情况说明等)参加心理测试,由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向本科生院出具该生相关心理测试结果(加盖公章)。

5. 学生向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提交转学申请材料,学院负责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召开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学生的转学申请,如同意则出具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并将所有材料报本科生院。

6. 本科生院复核学生的转学申请材料,并通过院务会讨论学生的转学申请,如同意则将学生的转学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7.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本科生院根据相关决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8. 公示无异议后,本科生院按程序正式行文(含校长签署的接收函)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备案与转学手续

(一)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4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广东省内转学的,由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广东省教育厅公布备案结果后,获批准转入的学生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到我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正式进入我校学习。

(三)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条  学生提供的转学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行为,否则一律取消转学申请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我校转学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10月,并于每年的5月和11月向广东省教育厅报送备案材料。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15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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