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21〕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第七条 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享有在校期间的各项权利。没有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只办理报到手续;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我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可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十条 课程结果性考核(期末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一般都应进行考试,生产实习、课程论文(设计)、实验或实习课、劳动、军训和选修课可进行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必须通过答辩后方可取得成绩。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按课程方案执行。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出勤、课堂纪律、实验、实习、作业和课堂讨论的评定情况,以及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成绩的评定。考核成绩可以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按照学分绩点记载:
(一)换算方法。百分制记分,100分折算为5.00绩点,99分折算为4.90绩点,98分折算为4.80绩点……,依此类推,低于60分折算为0绩点。五级制记分,优秀折算为4.50绩点,良好折算为3.50绩点,中等折算为2.50绩点,及格折算为1.50绩点,不及格折算为0绩点。
(二)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全学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三)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可以依规定补考或重修。补考和重修成绩按考核实际分数记载并予以标注,成绩及格或及格以上的,其绩点均折合为1.00。
第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修读他校(或经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所获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本科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自学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除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实践环节和实验课外,对其他课程可提出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报所在学院备案,可免予跟班听课,但仍需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和考核。
(一)学生未获学校批准免修(免听课),一门课程旷课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或一门课程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二分之一的,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该门课程应当重修。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等不及格的,应当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二)学生应当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和实验报告,如被发现抄袭他人的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情况,应作出深刻检查,并按要求重新完成。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重修该门课程。
(三)任课教师和各学院有关负责人应在课程考核前,认真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工作。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如参加考核则所获得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上公共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本科生院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康复班”学习,考核及格者可取得体育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办妥缓考手续,经本科生院批准后生效,否则以缺考论。缓考考试一般安排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凡擅自缺考、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计;对违反考核纪律者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安排在学期初进行,重修课程考核随听课班进行。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更改,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使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计划学分计。选修课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该课程,也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修学分25%的;或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分的给予黄色预警。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的,给予红色预警。达到红色预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可申请留级。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的,或学生一学年所修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教学计划安排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学校给予留级处理。
留级时间计入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内最多可留级两次。
第二十条 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参加考核以及未经安排擅自参加重修者,其成绩不予记载。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录取的专业注册就读。入学满一学期后,可以根据《 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申请转专业。
因专业特长、退役复学或疾病救济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给予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学生;
(四)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第二学士学位等;
(五)实行学年制的毕业班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且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
(六)处于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七)在校期间已完成一次转专业的学生;
(八)国家或学校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学生;
(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等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的情形。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审查考核同意后,再由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根据《 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自费留学的;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六)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四年制专业为6年(休学创业的为8年),五年制专业为7年(休学创业的为9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所在学院同意,报本科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不超过4年)。因疾病、出国等原因休学的学生,需连续休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贷学金,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发生伤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及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完成复学审批手续后,方可复学。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者,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学院审核,本科生院审批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原专业停办,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结业或毕业要求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所在学院提出,经本科生院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按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做学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接回;
(三)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本科生院发给其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取得的总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学分25%的学生,经学院审核可发给肄业证书;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以下办法进行申诉。
(一)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经复查确认需要改变原退学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考勤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每学期开学第1天开始考勤,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二)各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考勤。学生在学习(包括上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及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参加的其他学习活动)时间内,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并记录,每月的最后一周把考勤情况送学院统计。各学院每月初在本学院内公布一次各专业班级的考勤情况,每学期最后一周由专人负责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告一次。班主任应经常检查、督促学生的考勤工作。
(三)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须到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附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4-14天由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报学院备案;请假15天以上(含15天),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同时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到本科生院办理休学手续。
(四)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的,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不按时销假,其超假时间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五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依照《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归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上课或实践教学超过6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不足6学时的,按6学时计算。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外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实习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应补做实习。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照《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照《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符合《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提前完成《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或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四十四条 4年(五年制:5年)内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除外)。修满6年(五年制:7年,休学创业四年制的为8年、五年制的为9年)仍未达到结业或毕业要求的,不得继续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从第5年(五年制:第6年)开始,学生不再单独编班。
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末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本科生院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年,并取得的总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学分25%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或在校学习满一年但所取得的学分不足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学分25%者,通过考核的课程发给课程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但达到最低学分的90%;
(二)操行评定或体育考核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结业后一年内可回校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所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学校每年2次审查学生毕业资格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校执行学位授予信息即时报送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位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17〕107号)同时废止;施行之日前已按原实施细则受理但未处理完毕的,仍按原实施细则处理;凡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事项,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