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15〕49号)(已废止)

2016-04-14浏览次数:1852

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华南农办〔201549

 

第一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体现教育以学生为本,构建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粤教高201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管理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为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学已满一学期;

(二)政治思想表现优良,品行端正,身体状况符合转入专业的要求;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未转过专业。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

(二)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学生;

(三)实行学年制的毕业班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且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

(四)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等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情形。

第四条  各专业接收其它专业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专业一年级学生人数的5%。教育资源充裕的专业可提高接收其它专业学生的比例。原则上各学院转入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学院一年级实际招生人数的15%

第五条  各专业需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并公开发布对转入学生的明确要求和遴选办法,报教务处备案。在遴选与录取工作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学校成立 本科生转专业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末,由教务处核准并公布各专业接收外专业转入的学生人数。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相应学期的第一周通过教务系统提出申请,填写《 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送交所在学院审核后,由学院汇总统一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按照学生填报志愿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汇总后统一送学生申请转入的学院,由转入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明确建议转入的年级、班级(如经综合评价认定转专业后跟同年级就读困难较大的学生,建议其降级就读),经公示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报 转专业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布。

(四)经公示无异议,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出具的《 本科学生转专业通知书》于相应学期第三周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

(五)学生到转入学院报到后,其学籍、管理等有关工作由接收学院负责,学生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转交转入学院;报到之前有关管理工作由原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培养。转入专业已开设的核心课程,应当补修。学生在转专业前已修读并通过的课程,如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内容相近且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同类课程的要求,经学院和教务处认定,成绩和学分可直接按同类课程认定;如其课程不是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或低于转入专业同类课程学时和学分要求,只能作为公共选修课程学分记载。

第九条  接收学院负责安排专人指导转专业学生补修有关课程,并按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各学院及时做好学生的学籍、党团关系等变更工作,同时做好申请转专业未获批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十条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一条  其它规定。

(一)学生逾期未报到,或在报到前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资料不实的,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637号)同时废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