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0〕89号 )(已废止)

2016-04-12浏览次数:8464

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华南办〔2010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为培养优秀学生和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能力,我校进一步推行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制度,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参加另一个专业的辅修或双学士学位学习。为规范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学科门类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辅修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三条  原则上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的教学形式,各学院可根据学生人数自行决定。学生人数较少可采用学生个人选课办法跟班听课,学生人数较多可单独编班,并且利用晚上或者周末上课。

第五条  若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安排与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   报名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或第四学期开始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双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并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0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或处理)者。

第八条  教务处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公布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的招生信息。

第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查、教务处负责复核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学生的资格。

第十条  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于开学第一周到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缴费手续,修读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按学分收费。若中途退课,所交学费一律不退。

第四章   成绩及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相关教学计划安排和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时,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免修相应的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课程。免修的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总学分的20%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重考,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的过程中,主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暂停其修读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资格,待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考核通过后再申请继续修读。

第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终止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所修读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处理;受退学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受开除学籍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学习证明。

第五章   毕业资格审查及毕业

第十六条  各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需修读的课程及学分见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一)若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二)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若符合学校授予双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可获得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0以上,符合获得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双学士学位。学生进入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有以下情况之一,按辅修专业处理:

(一)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未能通过;

(二)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通过,但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0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计划要求;

(四)主修专业只获得毕业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前六学期(五年制前八学期)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0者,不得进入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所修课程按辅修专业处理。

第十九条  主修专业结业或肄业者,所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原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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