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
华南农办〔2018〕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精神,为规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工作(以下简称推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形成良好学习氛围,有利于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部)、招生就业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组成,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共同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应包括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负责该年级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的干部、相关硕士点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具体实施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每年推免工作开始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推免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实施细则应公开、稳定和持续。
第三章 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免试”的涵义是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应届”的涵义是指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七条 推免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学院初审为每年研究生招生报名阶段开始时已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研究能力,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秀,富有上进心和团结合作精神;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等其他违纪行为;
(五)前三学年(五年制的前四学年)学业平均绩点在3.20以上(含3.20),且排名位列本专业前50%内(特色教学班除外);
(六)无重修记录(修读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除外);
(七)非英语专业推免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不低于425分(艺术类学生英语应用能力A成绩达合格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不低于425分);英语类专业推免生的英语专业四级统测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
(八)推免生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应参加学院的综合排名,综合排名成绩由学业成绩(占70%)和考核成绩(含学业竞赛、科研成果、面试得分等,占30%)组成,即综合排名成绩=学业成绩×70%+考核成绩×30%,学业成绩排名统一采用我校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考核成绩的组成及各项内容的比例由学院制定实施细则时确定。
第八条 参加过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成绩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各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学生在外校交流所获得的成绩、学分进行合理认定,以体现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章 推荐名额分配原则
第九条 学校在分配推免名额时,将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一)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计划;
(二)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数以及当年度的研究生招生指标;
(三)各学院上一年度完成学校下达推免指标的实际情况;
(四)各学院重点学科、交叉学科的数量和水平,以及本科教学质量的情况;
(五)各特色教学班当年的指标分配标准。
第十条 特殊类推免生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名额单列。
第五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 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确定学校下达推免指标的1.2倍初选名单。推荐工作须按规范严格操作,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推荐过程要做全程记录。
第十二条 各学院推荐的推免生名单和综合排名应在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第十三条 各学院的推免生名单按推荐顺序排序后报送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将审定通过的推免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确定获得推免资格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自主联系接收单位,并按接收阶段的要求报名,参加相关单位的复试。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做好推免生的诚信教育,经确定录取的推免生,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并予以遵守。如有学生放弃推免资格而浪费指标的,则在下一年推免工作中核减该学生所在学院的相应推免指标。
第十六条 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并以公文通知接收单位。
(一)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第四学年(五年制的为第五学年)的平均绩点低于3.20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不到良好者;
(四)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均以被推荐学生攻读的本科主修专业(学位)条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 推荐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1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