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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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 外国文教专家聘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2015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1日






外国文教专家聘任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充分发挥外国文教专家在我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于本细则的外国文教专家是指通过用人单位应聘后,由国际交流处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来校开展学术科研或承担专业、语言教学工作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

第三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是学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和学院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攻关和高素质人才培养计划。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外籍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有得到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专家本人愿意在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联合培养研究生等方面与我合作。

第六条 外籍专业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艺术、体育类外籍专业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外籍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教授的语言应是其母语。外籍教师应按照学校要求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章 聘任管理

第七条 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实行计划管理,谁聘用谁负责。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本单位拟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计划报人事处审核批准、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八条 各聘用单位自行完成面试、合同签订、聘用等工作,并自行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管理与日常生活管理。
第九条 各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中须明确要求受聘人员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在工作中不得传播宗教,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合同中还须包含外国文教专家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条款。
第十条 各聘用单位须每年定期将外国文教专家的聘用情况及教学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外国文教专家的入境签证、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等有关手续。学校资产、设备、后勤及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协助各用人单位,为外国文教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学校保卫处负责外国文教专家在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港澳台地区专家及教师聘请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外籍客座教授、外籍丁颖讲座教授、外籍引进人才、外籍博士后人员的聘任,按照《 关于聘请兼职、客座专家学者的有关规定》(华南农大(办)字〔1999〕第44号)、《 “丁颖讲座教授”计划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08〕48号)、《 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8〕50号)、《 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华南农人〔2014〕1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处协助人事处办理外籍引进人才、外籍博士后人员的入境签证、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校长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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