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dongke发布时间:2021-01-05浏览次数:176






中共 委员会文件

华农党发〔201312

关于印发《 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和《 二级教职工

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经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 委员会

2013416


中共 委员会办公室2013418日印发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重大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教职工聘任、年度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代表提案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以学院、部处、各单位为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名额,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须获得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通过才能当选。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符合以下条件者,可选为教代会代表: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平公正、作风正派;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8,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学院(教学部)的教师代表应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8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工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名额单列,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单位参加选举。合同工会员代表名额单列,由所在单位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变更。代表任期内在本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一)代表调离学校或退休的;

(二)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担任教代会代表的。

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规定程序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劳动人事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民主党派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教代会主席团确定;届中各次会议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教代会提案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工会和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二)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由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提案。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给予立案;属于个人问题的提案,不予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五)立案的提案送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限期内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交校工会存档备查。


第五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或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问题;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大会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草案。

主席团设正副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一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上一届教代会常设委员会主持。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五)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二)财务工作负责人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三)校工会负责人做工会、教代会工作报告;

(四)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五)其他有关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

(六)代表团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酝酿并向主席团(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汇报,主席团(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七)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对相关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八)换届大会时完成相关的选举工作。

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及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对上述会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如下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

(三)干部评议工作委员会;

(四)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委员会;

(五)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

(六)劳动人事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后,提交教代会通过。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或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是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教代会负责,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召开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主持,各代表团正副团长、部门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设有二级党委(党总支)的单位(机关党委除外)设置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在同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工会和教代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模式。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即教代会工作委员会委员,校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即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

二十八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工作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从“双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校工会常务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设主席(主任)1人、常务副主席(副主任)1人、专兼职副主席各1人。

第二十九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部门工会主席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人数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组成若干代表团,并选举产生团长及副团长。

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团团长负责召集本团代表,讨论、审议会议议程、议案,酝酿、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

各代表团归纳整理本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向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向主席团)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结合召开,两会代表合一(简称“双代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 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二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执行,原《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华南学业大学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在同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部门工会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及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教职工绩效分配、考核办法、福利费使用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上一届(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五)通过代表提案等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单位与部门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二级教代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本单位教职工中差额选举产生。可以按单位选举,也可以按系、所、处、室、中心为单位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符合以下条件者,可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平公正,作风正派;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构成。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8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学校教代会代表、二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和部门工会主席一般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在80人以上的单位可根据实际,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人数比例如下:80人—100人的单位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5--30%;1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9--25%。教职工80人以下的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具有与教代会相同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变更。二级教代会代表任期内在本单位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一)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的;

(二)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担任教代会代表的。

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规定程序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和议案,在二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和建议;

(三)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对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向学校劳动人事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

(二)宣传和贯彻二级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议案并督促

其落实;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

工作,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遇有重大问题,经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每次二级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二级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讨论通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表决,应该采取无记名票决的方式。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常设小组是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二级教代会负责,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

二级教代会常设小组在二级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组长原则上由部门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召开由二级教代会常设小组组长主持,二级教代会常设小组和部门工会委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其结果向下次二级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主要议题应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以及本单位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来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换届会议应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委员会,书记为主任,行政主要领导和部门工会主席为副主任。筹备委员会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行政领导应为二级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召开二级教代会,应预先向校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校工会)书面报告、备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部门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部门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接受和处理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同级党委(党总支)汇报、沟通;

(五)做好二级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六)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与工代会可结合召开,两会代表合一(简称二级“双代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立党委(党总支)的二级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 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二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执行,原《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华南学业大学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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