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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料与能源学院加强资助育人主题教育试行办法

    发布者:材料与能源学院  发布时间:2016-06-12  浏览次数:254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校学生资助诚信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教资助厅函〔2013〕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与成效宣传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3〕26号)及我校有关加强资助育人主题教育活动的精神,为培养我院接受社会资助的学生的感恩意识、奉献精神与社会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接受社会资助的学生(以下简称受助学生)应当心怀感恩、回报社会、诚信立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年自觉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工作或校内外公益活动(以下统称志愿服务),并接受学校学院的调配、安排和监督、考核,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义务工作和任务。
          第二条 每名受助学生当学年度参加志愿服务所需工作量如下:
          受助金额在1000元及其以下者,每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受助金额在1000元-3000元者,每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受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者,每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50小时;
          其中受助金额为国家助学金、国家贷款、生源地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企业及个人奖学金或助学金的累加。凡每学年累计志愿服务时间低于规定时间80﹪的要求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处理。不足规定时间60%的,将酌情考虑停发助学金或取消受助资格。低于40%的,将作为下一年评选资格否定性参考。
           第三条 学院学生发展服务中心(CDSS)对每名受助学生建档立卡,对其志愿服务进行量化管理:
           (一)校内外的志愿者活动。校外的志愿者活动需要开具服务证明,服务证明中须说明服务小时,如果没有,则分为上午、中午、晚上3个时间段,每个时间段按2小时计算。如志愿活动由CDSS组织并无法开具服务证明的,可由工作小组的监察员见证并签字作为证明。
          (二)校内外兼职。校内外兼职如果不是通过CDSS发布的招募信息获取的,则需要提供证明(校外兼职必须有盖章证明),则按申报总量的40%计算。兼职服务小时累计最多只能占所需工作量的30%。
          (三) 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会议及活动,可以申请相应的志愿小时,由召集人或通知人见证并签字作为证明。参与积极者,全勤的可申请增加4个志愿时;出勤率达五分之四以上的可申请增加2个志愿时。
          (四) 参与寒暑假三下乡活动,可依实际工作天数的有关证明申请增加服务小时,但申请的服务小时最多只能占所需工作量的40%。
          (五) 在学校、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及干事,任期满一届,且尽职尽责,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可以根据有关证明申请服务小时增加所需工作量的20%。
          (六) 从事好人好事活动受到各级表彰的,根据有关证明的效力可以申请增加5~10个志愿时。参加献血者可申请增加10个志愿时。
          第四条 受助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 遵纪守法,遵守从事志愿服务领域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 在学习之余参加志愿服务,乐于参加志愿服务;
          (三) 服从工作分配,虚心听取意见,工作认真负责;
          (四)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诚信务实,彰显华农学生本色;
          (五) 努力学习志愿服务知识和技巧,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六) 注意安全,力所能及参与志愿服务。
          第五条 畅通信息通报和投诉建议渠道。CDSS要及时发布有关志愿服务信息,做好服务准备和登记管理工作。关心受助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工作状况,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定期收集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 材料与能源学院党委,有关操作细则由学生发展服务中心(CDSS)具体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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