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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4-03-01 来源/作者:  
 

各位师生、住户: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消防安全重大伤亡事件,其中南京市某小区因建筑地面架空层电动车存放处引发火灾,事故造成15人遇难,44人在院治疗。我校2023年也发生3宗电动车自燃火情,其中2宗是在充电过程中电池自燃引发火情,1宗是电动车停放在学生宿舍架空层,在没有充电的情况下发生自燃。多次火情警示我们,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架空层以及在室内充电都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202128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对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执法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为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等引发的火灾事故,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学生宿舍区、办公楼、住宅区、员工宿舍等建筑物的架空层和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室内为电动车电池充电。

二、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师生文明骑行,规范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逃生出口,倡导党员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三、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总务部分管学生宿舍的负责人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是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共同管理人,共同做好学生宿舍区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教育和引导工作。

四、各单位要督促物业增加巡查频次和监管力度,加强对钢研所等校企合作企业的安全监管,如发现电动车在室内场所停放或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

五、学校综治办每周五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抽查工作,对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和违规充电行为拍照取证,检查情况形成工作简报上报相关校领导,并根据《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消防安全,人人有责。请全体师生、员工及住户自觉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珍惜生命,警钟长鸣。

 

校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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