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如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限载12岁以下儿童。
第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佩戴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20km/h)安全行驶,进出校门应当下车推行,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1.超速行驶;
2.并排占道行驶;
3.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4.佩戴耳机行驶;
5.行驶过程中接打手机;
6.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不得进入建筑体内停放。
第二十九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按违规次数进行处罚:
(一)在人行道、机动车道、草坪、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的;
(二)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四)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五)在建筑体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六)行驶过程中违规载人的;
(七)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二、电动自行车安全提示
1.不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不在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骑行共享电动车时禁止双人乘坐。
2.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主动佩戴安全头盔,不超员超载、不逆向行驶、不随意穿行,不在骑行中打电话、看手机、听歌、吃东西,不在骑行中追逐打闹,不违规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内行驶。
3.骑行时坚持互相礼让,下坡路段减速慢行,道路狭窄拥挤路段下车推行通过,骑行转向时注意周边来车,夜间行驶时主动打开车灯。
4.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有序停放,做到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占用消防通道、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不在架空层、楼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